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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日期:2023-12-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某、张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吴某、张某系夫妻关系。2019年7月,吴某为购买甲基苯丙胺(冰毒)联系外省贩毒人员并商定好价格和付款方式。2019年8月31日,贩毒人员用手机软件联系吴某,告知其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快递包裹取货地点。吴某电话联系李某(另案处理)至武清区石各庄镇某快递点领取包裹。当日10时许,李某将包裹取出后转交于吴某、张某,二被告人收到藏有甲基苯丙胺的包裹后即返回住处,吴某将数个藏有甲基苯丙胺的汽车播放器藏匿于其居住处隔壁吴某家“老宅”门外废弃的化粪池内。后吴某从化粪池内取出汽车播放器一个,与张某共同骑电动车前往朋友靳某某、韩某某在南辛庄村的租住处。吴某在该处客厅将汽车播放器拆解取出甲基苯丙胺后,与张某返回住处,并共同将甲基苯丙胺藏匿于吴某住处南侧院落房屋前的水泥板下。后吴某、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称量,涉案甲基苯丙胺共1326.51克。经鉴定,从本案全部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1300余克,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张某明知吴某非法持有毒品,帮助其掩饰、藏匿,系共同犯罪。吴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吴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现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吸毒人员夫妻共同非法持有大量毒品的典型案例。当前,禁毒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毒品犯罪形势依然严峻。人民法院必须坚持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指导思想,对毒品犯罪保持高压态势。吸毒人员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毒品,客观上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滋生蔓延提供了土壤,实质上促进了毒品流通,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本案中,被告人吴某利用快递从外省购买甲基苯丙胺1326.51克,被告人张某作为其配偶,明知吴某购买毒品,不仅没有制止,反而帮助其转移、藏匿毒品,二人共同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人民法院考虑吴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大,系主犯、毒品再犯等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立场。同时,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从犯张某依法从轻处罚,贯彻落实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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