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都是在诉讼过程中适用的法定强制方法,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但它们之间也存在重大差别:
1.性质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表现为预防性和保障性,适用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现行犯、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具有预防性,而且具有惩罚性,也即只要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不管其将来是否还会实施,都可对其采用强制措施。
2.适用对象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仅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对象特定,适用范围很窄。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实施了妨害诉讼行为的人,不仅包括当事人,而且包括其他诉讼参与人,甚至包括案外人,适用范围很宽。
3.适用的条件不同。刑事诉讼中只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实施妨害刑事诉讼的行为即可适用强制措施。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则必须是行为人已经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
4.有权适用的机关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依法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适用。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只能由人民法院适用。
5.适用阶段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于刑事案件的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执行阶段不适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强制措施既适用于案件的审判阶段,也适用于案件的执行阶段。
6.种类不同。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民事诉讼强制措施有拘传、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和拘留。行政诉讼强制措施有训诫、责令具结悔过、罚款和拘留。从对人身的强制力度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力度最大。从剥夺的权利的性质来看,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只剥夺或限制公民的人身权利,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不仅可以剥夺公民的人身权利,而且可以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利。
7.与判决的关系不同。在刑事案件中,强制措施与判决有一定的关系,刑事判决作出之前先行羁押,包括拘留和逮捕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强制措施与判决不发生任何关系。
此外应当注意的是,即使同一名称的强制措施,如拘留,在三大诉讼中都可适用,但在不同性质的诉讼中,适用主体、条件、期限、适用对象等都有很大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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