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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解决投诉举报引发的金融监管争议一般应涉及相关市场行为

日期:2023-04-03 来源:| 作者:| 阅读: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实质解决投诉举报引发的金融监管争议一般应涉及相关市场行为

——吴某某诉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理及行政复议案

【裁判要旨】

1.人民法院审理因投诉举报引发的涉金融行政案件,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同时,应当贯彻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理念。在仅针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难以直接回应原告实质诉求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为、加强司法释明、督促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责等方式,实质解决争议。

2.人民法院在审理中应当抓住行政争议的核心,对相关市场行为等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共同寻求直接解决争议的路径,促使争议得到实质性解决。

【典型意义】

本案是北京金融法院切实贯彻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司法理念并实现矛盾纠纷得到“一站式”解决的典型案例。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是有效化解行政争议的基础,有时能够直接化解行政争议。但有时,仅仅针对行政行为合法与否作出判决,可能不能直接或彻底解决行政争议,也可能无法充分回应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的实质诉求。北京金融法院自挂牌成立以来,在涉金融行政案件审理中坚持贯彻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理念,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回应原告的实质诉求,通过调查了解相关市场行为、加强司法释明、督促相关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履责等方式,努力促使行政争议和相关争议在本案中得到“一站式”解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在涉金融行政案件司法审判中的获得感。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 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银保监局)收到吴某某针对某银行信用卡中心(以下简称“该中心”)的投诉举报材料,主要内容为:投诉举报人在被投诉举报人处办理信用卡,额度为20000元,目前账单欠款金额为19000元,使用中一直正常还款。现在因特殊情况无力偿还。吴某某多次跟被投诉人协商分期还款,对方一直不同意办理。故吴某某向北京银保监局投诉,要求查处该中心的违法行为并书面回复查处结果,同时责令该中心为其办理分期并减免全部息费。北京银保监局于2022年11月17日作出《银行保险违法行为举报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答复),告知吴某某的举报事项实质属于消费者投诉事项,北京银保监局已转相应机构处理。吴某某不服该答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2021年 5月 13日,中国银保监会作出被诉复议决定,驳回吴某某的行政复议申请。吴某某不服被诉答复及被诉复议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吴某某的起诉。吴某某不服一审裁定,上诉至北京金融法院。北京金融法院在审理期间,查明吴某某之前均正常还款,且仍然具有还款的意愿,此次吴某某确系因为疫情特殊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了解到监管部门在疫情期间出台相关政策,要求对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员,金融机构可以灵活调整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从行政争议的实质化解角度,协同北京银保监局、相关银行,深入了解案涉实际情况,并从实质上解决了吴某某的诉求,后吴某某申请撤回本案上诉。

【法官说案】

该案处理有效回应了吴某某的实质诉求,充分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完全实现了其诉讼目的,取得“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行政审判既要依法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又要合理关切行政相对人因疫情面临的实际困难,找准双方利益平衡点,充分发挥行政审判的职能作用,抓实抓好公正与效率,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本案中,法院调查查明吴某某本身具有还款的意愿,只是暂时出现了困难,故通过与金融机构、金融管理部门的协同工作,把握诉争核心,合理关切疫情影响因素,促成金融机构为当事人灵活提供金融服务。解决了行政相对人的实际困难,将公正司法暖民心、体恤民情有温度落到实处。

【专家点评】

点评人:胡建淼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我国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11月1日修正时将“解决行政争议”增列为立法目的,并延续至今,针对的就是实践中一定程度上存在的行政诉讼程序空转、行政争议难以通过一个行政诉讼案件得到彻底解决的状况。本案中吴某某起诉所针对的行政行为系银保监部门作出的举报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但该行政争议的实际问题需要了解行政相对人与银行信用卡纠纷的相关情况。如果仅仅对被诉答复及行政复议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和作出判决,虽然符合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但无法解决该行政争议。

北京金融法院在依法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同时,抓住该行政争议的核心,为实质化解争议,创造性地在审理中一并对相关市场行为进行了必要的调查询问,充分听取了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在保证信息对称、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积极引导各方当事人思考问题所在,共同寻求直接解决矛盾纠纷的路径,最终促使各方当事人就矛盾纠纷的解决达成共识。

因案涉争议得到实质化解,原告主动申请撤诉,案件处理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这既很好落实了我国行政诉讼法关于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也通过“一站式”解决当事人关切的实际问题,让当事人更好地感受到公平正义。本案是司法督促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础上政府行政行为的典范,在规则创新中充分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执法司法的人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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