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赌博罪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风尚和管理秩序。
在认定这类案件性质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赌博罪与非罪的界限。(1)把赌头、赌棍与一般参与赌博的群众区别开来,对前者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后者主要是批评教育;(2)对于亲属或者朋友之间带有赌博性质的行为,不应当作为犯罪处理;(3)对于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设置骗局,非法发行彩票,从中渔利的,应当视为聚众赌博,按照赌博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赌博罪与其他罪的界限。(1)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赌获取钱财,属赌博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赌博罪定罪处罚;参赌者识破骗局要求退还所输钱财时,设赌者又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拒绝退还的,应以赌博罪从重处罚;致参赌者伤害或死亡的,应以赌博罪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实行数罪并罚。(2)对于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致人重伤死亡或者直接行凶杀人的,应分别按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处理。赌徒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赌资,或者经预谋而抢劫赌场的,按照抢劫罪处理。
根据刑法第30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设立、承包、租赁专门用于赌博活动场所,提供赌博用具的行为。
这里需要注意对赌博场所的理解。赌博场所既包括较为常见的进行赌博活动的固定或者不固定、常设或者不常设的场所,也包括近些年来出现的在网络上进行赌博活动的场所。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8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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