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案情】
某公司谎称基建贷款,贷款所得用于公司员工集资建房。公司指令某部门负责洗钱,问洗钱行为是否成立洗钱罪?
【分歧】
一、不成立洗钱罪。因为单位贷款诈骗应以合同诈骗罪论处,而合同诈骗罪不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所以,为单位贷款诈骗所得实施洗钱行为的,不成立洗钱罪。
二、成立洗钱罪。因为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的,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虽然该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认定,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刑法第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属于金融诈骗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规定:上游犯罪事实可以确认,依法以其他罪名定罪处罚的,不影响刑法第191条、第312条、第349条规定的犯罪的认定。其中,刑法第191条规定的就是洗钱罪。
单位实施贷款诈骗行为,虽然该行为以合同诈骗罪认定,但是其犯罪事实还是贷款诈骗,以哪个罪来认定,只是法律的拟制规定,不影响其行为的性质,仍然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不影响洗钱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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