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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纠防冤假错案筑牢司法公信

日期:2022-01-12 来源:- 作者:- 阅读:164次 [字体: ] 背景色:        

吴春红申请再审无罪赔偿案——纠防冤假错案筑牢司法公信

案情简介

2004年11月15日,河南省民权县一村民家发生两个孩子食物中毒案件,其中一人死亡。2004年11月20日,吴春红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2005年至2008年,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三次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三次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8年10月15日,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吴春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8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2月24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一、二审判决,宣告吴春红无罪。2020年4月1日,吴春红在被羁押5612天后获得释放。2020年6月,吴春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医疗费、伤残赔偿金等1700余万元。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5日作出( 2020)豫法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一、赔偿吴春红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945961元;二、赔偿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68万元;三、向吴春红赔礼道歉;四、驳回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最高法委赔25号国家赔偿决定:一、维持原决定第一、三项;二、撤销原决定第二、四项;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支付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精神损害抚慰金120万元;四、驳回赔偿请求人吴春红的其他赔偿请求。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审理并作出国家赔偿决定的第一起案件,对于人民法院如何认定精神损害程度及如何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具有重要指导意义。刑事冤错案件的国家赔偿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而精神损害赔偿是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的审理过程中,正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制定,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综合考量了原刑事案件所判罪名、刑罚、羁押时间,受害人人身自由、生命健康受到侵害的情况,精神受损情况,受害人日常生活、家庭关系、社会评价受到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决定大幅提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比例和数额,对司法解释的出台起到了一定推动作用。在审理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对赔偿请求人受到的损害给予了高度关注,整个审判过程公开透明,积极回应我国进入新发展阶段后人民群众对国家赔偿审判的新要求。合议庭还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刑事案件的善后工作,并协调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请求人给予一定的司法救助。案件审结后,吴春红及家人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处理表示很满意,多家媒体也给予了正面报道,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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