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解释:第三百六十条【传播性病罪、嫖宿幼女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六十条 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解释】本条是对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娼和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及其刑事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而卖淫、嫖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
性病是主要通过性接触传染,通过性行为传播的疾病。性病的传播危害极大。不仅严重摧残人体健康,而且危及子孙后代,关系到国家民族的兴衰。一些不法分子明知自己患有性病,仍置他人健康于不顾肆无忌惮地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引起严重性病的大量传播,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社会危害严重。为了制止和打击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有力地查禁卖淫、嫖娼活动,减少和防止性病的传播,将“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规定为犯罪是完全必要的。“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是指行为人清楚地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从事卖淫、嫖娼活动会造成性病被传播的后果,而放任或希望这种危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这种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明知”在这里是划分罪与非罪的主要界限。“严重性病”主要是指对人体健康危害较重或者传染性较强,发病率较高的性病。本款列举了梅毒、淋病两种严重性病,至于其他严重性病,未作明确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在《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性病和卫生部规定实行性病监测的性病范围内从严掌握。不能将普通性病都作为严重性病,防止扩大打击面。根据本款规定,对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嫖宿不满十四岁幼女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嫖宿幼女的行为,极大地损害幼女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且对幼女的思想具有极大的腐蚀作用,使有不良习性的幼女在卖淫泥潭中越陷越深,有的幼女被染上性病贻害终生。为了严厉打击嫖宿幼女的行为,本款将嫖宿不满十四岁的幼女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根据本款的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嫖宿幼女的行为,无论嫖客是否明知嫖宿对象为幼女,均构成本罪,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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