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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问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日期:2017-09-28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4次 [字体: ] 背景色:        

十问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1、什么是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只能是妇女和儿童吗?

2015年1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正式实施,该修正案第十三条将强制猥亵罪的对象由“妇女”修改为“他人”,即将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纳入强制猥亵罪的保护对象,填补了同性性侵法律空白,拓展了犯罪圈,扩大了刑罚的辐射面,有效回应了司法实践的实际需要。然而,我国对于遭强奸的男性受害者们依然是没有相关的法律保护,即强奸男性是不能构成强奸罪的,只能按故意伤害罪或强制猥亵罪等判罚。

近日,阎良区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陕西首例男子猥亵同性案,以强制猥亵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两年。所以强制猥亵、侮辱罪保护的对象不仅仅包括妇女和儿童,还包括十四周岁以上的男性。

3、猥亵儿童罪与强制猥亵、侮辱罪的界限?

这两个罪有不少相同之处:两者的主体都是一般主体;两者主观上都是直接故意;在客观上都可以采用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都可以有鸡奸、强迫口淫等淫秽行为。但是两者也同时存在以下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强制猥亵罪侵害的客体是年满14周岁以上男女的性自主权;猥亵儿童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儿童的身心健康与人格尊严。

(2)手段不同。强制猥亵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是暴力、胁迫和其他方法等强制手段,而猥亵儿童罪行为人实施犯罪采用的手段既可以是暴力、胁迫等强制手段,也可以是诱骗等非强制手段。

(3)犯罪对象不同。强制猥亵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14周岁以上的男性或女性,猥亵儿童的犯罪对象则是未满14周岁的儿童。

(4)受害人态度不同。强制猥亵罪的行为是在未征得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不违背受害人意志则不构成犯罪;猥亵儿童罪的行为即使受害人同意也不影响犯罪的成立。

4、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自诉案件吗?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其中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四类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由此可见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是公诉案件,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也不属于轻微刑事案件。

5、猥亵儿童罪如何处罚?

根据刑法第237条规定第3款,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该条前两款则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对于猥亵儿童的,一般情况应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个幅度之内从重处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此罪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个幅度内从重处罚。

6、猥亵儿童案件有什么特点?

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最高法工作人员分析了近年多发的儿童遭性侵案件,主要呈以下三个特点:

(1)熟人作案比例相对较高,多事利用特殊身份或者特殊关系实施犯罪;

(2)有性犯罪前科者再次实施性犯罪的比率较高;

(3)因犯罪未被及时发现,受害人往往被侵害的次数多,持续时间长。

7、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伤害或者死亡的怎么处罚?根据2013年10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实施猥亵儿童犯罪,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同时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男性实施猥亵,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符合刑法地第二百三十四条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综上,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过程中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后果的,构成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与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的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8、办理强制猥亵、侮辱、猥亵儿童犯犯罪案件的难点是什么?

目前,办理此类案件在司法领域面临的最大的难题是在司法审判中存在认定困难。以猥亵儿童罪为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猥亵案件具有隐蔽性,需要的证据包括被害人报案陈述,被害人伤情鉴定或就医记录,被告人的供述,父母亲的证言等。如果被告人否认有实施猥亵行为,通常很难认定,除非有视频监控录像、目击证人等直接证据予以证实。

9、在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幼女的目击证言以及其他与被害人有利害关系的亲属的证言是否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对于幼儿的陈述、证言是否予以采信,关键在于其对所发生的事实能否作出与其年龄相符的判断和表述。实践中应当区分不同情形,综合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尤其是幼儿所作陈述、证言的内容以及与其他证据的印证情况,相关陈述、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收集等因素,作出准确判断。

遭受性侵害对儿童的身心是极大的伤害,基于常理分析,被害人的亲属通常不会愿意以牺牲孩子的名誉,甚至是正常的人生为代价,作虚假的控告。当然,基于证人与被害人利益的一致性,为慎重起见,也应当通过分析被害方与被告方的关系、案发前有无其他矛盾等背景情况,排除诬告、陷害的可能。

10、在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犯罪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是否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在零口供、零客观证据的强制猥亵案件中,被害幼女的陈述与其他证人证言以及间接客观性证据等能够相互印证的,可以认定犯罪事实。(具体论述参见《刑事审判参考》[第986号]林求平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以及零口供、零直接客观证据的猥亵儿童案件中犯罪事实的认定)

舆论的关注、公众的愤怒,反映了社会对猥亵、性侵儿童行为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同样近几年备受争议的闹婚行为中出现的强制猥亵、侮辱伴娘的行为也受到了强烈的谴责,但“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观念影响,很多人不愿意报案,如何让更多人能够正视犯罪行为,拿起法律武器更好的保护自己,未来,更需要整个社会的继续共同努力。

作者:刑法专题编辑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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