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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有毒“肾霸”主犯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

日期:2023-01-09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销售有毒“肾霸”主犯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朱慧青 李慧,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我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西地那非属于禁止在食品中添加的药品成分,属于有毒、有害食品。但不法分子却为了牟利铤而走险,销售含有这种危害人体健康成分的“保健品”,以余某为首的团伙就是其中之一。近日,通州法院发布2018年至2020年涉及食品药品方面的刑事案件审判情况,该案就是其中的典型案例之一。余某因销售有毒“肾霸”获刑十二年,被判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

2016年11月至2018年9月期间,余某等人通过电台进行宣传,以3盒为1单、每单660元的价格,通过电话销售的方式在广东、云南昆明、江苏南通等地销售一种名叫“肾霸”的保健品。而这种保健品,含有对人体有毒、有害的“西地那非”等成分,余某等人对此也非常了解。

2018年9月,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在如东县马某的仓库内查获“肾霸”684盒;同月,又在某物流公司内查获库存的“肾霸”138盒,以上库存待销售的“肾霸”合计822盒,涉案金额18万余元。经查,至案发时,余某等人已累计销售4706单,销售金额高达310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等人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依法判处余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350万元;判处其余被告人三年至九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不等罚金。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余某等人明知销售的“保健品”中包含有毒有害物质而通过电台渠道予以销售,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构成危害,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遂判令余某等人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通州区检察院支付赔偿金310万余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发出消费警示。

据介绍,2018年以来,该院审结涉食品药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33件71人,对于犯罪行为主要实施者、造成危害后果、经营时间较长、销售范围较广的犯罪分子,进行了依法严厉惩处。71名被告人中共有36人被判处实刑,其中获刑最重的即是余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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