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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报“边民互市” 偷逃应缴税额 法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伪报“边民互市” 偷逃应缴税额 法院: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冒用“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冻对虾案件,涉案偷逃税额高达3580万余元,上海三中院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罚金1700万元,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案情回放】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在经营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期间,为降低经营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与境外供货商合谋,将本该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冻对虾,通过莫某某(另案处理)为首的通关团伙,以“边民互市”贸易免税携带的方式走私入境,随后将冻对虾通过货车运输至上海。被告人王某某向货车司机支付运费,并向莫某某等人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包干费”,走私进口的冻对虾由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对外销售牟利。经海关计核,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采用上述方式申报进口冻对虾169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35,806,087.8元。2020年9月10日,侦查人员至被告人王某某住处调查,被告人王某某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主动提交了手写记账本、发货单、放行单等材料。

【以案说法】

上海三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王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将应当以一般贸易方式缴税进口的货物,通过他人伪报为“边民互市”贸易方式走私进口,偷逃应缴税额3,58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综合考虑被告单位、被告人具有自首、预缴罚金及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地位、作用等情节,依法对被告单位、被告人作出上述判决。

“边民互市”贸易,是指边境地区边民在我国陆路边境20公里以内,经政府批准的开放点或指定的集市上、在不超过规定的金额或数量范围内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旨在促进边境地区居民互市贸易的健康发展,繁荣边境经济。根据《边民互市贸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生活用品(列入边民互市进口商品不予免税清单的除外),每人每日价值在人民币8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超过人民币8000元的,对超出部分按照规定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某通过通关团伙走私冻对虾,系通关团伙组织边民携带货物入境,这样的方式属于伪报贸易性质,是假借“边民互市”贸易之名,行走私犯罪之实,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定罪处罚。

【法辞典】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 ……

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偷逃应缴税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偷逃应缴税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编写:上海三中院 杨坤 邵清 张文姣,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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