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予以销售 法院: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情回放】
2019年2月,刑某平、刑某登得知福建某采砂船正寻求买家出售海砂,两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决定铤而走险,通过海砂买卖赚取差价牟利。
随后,刑某平与非法采砂方确定装砂地点、通联频道、砂子价格及装砂数量等信息,按照事先约定到达采砂海域。期间,为了躲避查询,刑某平还关掉了按航海规范应开启的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在福建省闽江口完成装砂,运至江苏省海门市出售后获取不菲收益。
同年9月,刑某平、刑某登先后19次驾驶货船至福建,购买当地采砂船在该海域开采的海砂,后运输至江苏进行销售,共售得赃款600万余元。
2020年9月,两人驾驶的货船在福建闽江口,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后向上海方向航行,遇到奉贤海警局登临检查,当场查获该船所运海砂无正规手续,现场抓获船长刑某平等人。经评估,该船所载海砂共计10602公吨。同月11日,被告人邢某登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评估,被查获的海砂为特细砂,价值382,000元,已被依法拍卖。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平、邢某登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开采海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主犯刑某平销售矿产资源赃款达6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黄诗原 陶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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