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予以销售 法院:构成非法采矿罪

日期:2022-11-1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未取得许可证擅自开采海砂予以销售 法院:构成非法采矿罪

【案情回放】

2019年2月,刑某平、刑某登得知福建某采砂船正寻求买家出售海砂,两人在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和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仍然决定铤而走险,通过海砂买卖赚取差价牟利。

随后,刑某平与非法采砂方确定装砂地点、通联频道、砂子价格及装砂数量等信息,按照事先约定到达采砂海域。期间,为了躲避查询,刑某平还关掉了按航海规范应开启的AIS(船舶自动识别系统),在福建省闽江口完成装砂,运至江苏省海门市出售后获取不菲收益。

同年9月,刑某平、刑某登先后19次驾驶货船至福建,购买当地采砂船在该海域开采的海砂,后运输至江苏进行销售,共售得赃款600万余元。

2020年9月,两人驾驶的货船在福建闽江口,从采砂船过驳海砂后向上海方向航行,遇到奉贤海警局登临检查,当场查获该船所运海砂无正规手续,现场抓获船长刑某平等人。经评估,该船所载海砂共计10602公吨。同月11日,被告人邢某登主动投案。两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测评估,被查获的海砂为特细砂,价值382,000元,已被依法拍卖。

【以案说法】

上铁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邢某平、邢某登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在采砂方未取得海砂开采海域使用权证及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经事先通谋,伙同采砂方擅自开采海砂并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主犯刑某平销售矿产资源赃款达600万余元,情节特别严重。综合考量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九个月又十天,并处罚金。

【法辞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编写:上铁法院 黄诗原 陶韬,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敬请告知处理)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65257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