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许可证还强卖烟花爆竹,启东一男子获刑两年
作者:启东市人民法院 王俊博,本文仅供学习交流,如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烟花爆竹是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为了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国家法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应当分别取得批发许可证和零售许可证。而启东男子林某不仅没有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居然还强迫别人买他的烟花爆竹。近日,启东法院对该起强迫交易、非法经营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处林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林某从事的是烟花爆竹销售工作。2020年10月,施某花900元从林某处购买了10箱烟花。一个月后,林某找到施某,准备再卖一批烟花给他。见施某不肯要,林某便说上次卖给他的烟花便宜了,让其补3000元,施某没同意。林某气不过,为了报复施某,还在施某的门市上喷油漆。
林某除了强迫过施某,还曾强迫过赵某买他的烟花爆竹。今年年初,林某来到赵某开的门店,说自己家亲人生病,生活困难,让赵某买一批烟花爆竹,赵某听闻后就买了100箱左右的烟花爆竹,并支付相应价款。然而过了一个月,林某却以举报赵某拿私货、威胁在门口喷油漆等方式,强迫赵某向其购买烟花。赵某无奈,只得又从林某处购买烟花200多箱,付给林某四万余元。
林某见此法屡试不爽,于是在今年2月以3.5万元的价格购进烟花爆竹,然后以同样的方式强迫赵某以5.4万元的价格购买上述烟花爆竹。赵某由于害怕,便买下了这批货物。当林某雇人将上述烟花爆竹运输至赵某经营的仓库,在卸货时被民警查获。
经查,林某在无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批发许可证的情况下, 于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间,先后6次从某公司购进烟花爆竹后销售给施某、赵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近7万元,非法获利近6万元。
启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林某以言语威胁等方式强迫他人购买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林某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惩罚犯罪,启东法院作出前述判罚。
【法官说法】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同时,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醒,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切勿为了蝇头小利,采取非正常手段进行市场交易,到头来只会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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