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推广股票期权 未经批准触犯刑律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何培妮 花卉,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程某未经批准在网上推广股票期权。近日,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结这起非法经营罪案,被告人程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程某系甲乙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自2018年3月起,程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以甲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代理合同,作为代理商帮助丙公司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非法经营股票期权业务,吸引客户在“期权汇”软件平台入金购买个股期权,收取的权利金由丙公司按照一定比例返佣给程某等人。2018年3月至5月间,甲公司与乙公司合并办公,共同为丙公司推广股票期权业务,并已向谭某等13人推介股票期权。经查明,投资人入金合计人民币375.231万元,购买股票期权合计人民币339.431779万元,案发前损失合计人民币339.431779万元,程某违法所得人民币50万元。
2018年6月,谭某向警方报警。程某归案后,经公安机关多次讯问,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退出违法所得。
海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程某伙同他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且系共同犯罪。程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程某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均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量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监管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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