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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支付工资隐匿财产 协助单位被判拒执罪

日期:2022-12-30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微信支付工资隐匿财产 协助单位被判拒执罪

作者:海安市人民法院 徐丹丹 卢雨阳,本文仅供交流学习,若涉版权问题,敬请告知处理。

一公司拒不协助法院执行,收到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继续向被执行徐某支付3.5万元。1月11日,随着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刑事判决书的生效,这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落下帷幕。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告公司拒不协助执行,被告人张某作为公司负责人,其行为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协助员工避执行

2018年,徐某与某公司演出合同纠纷一案,海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徐某支付违约金10万元。徐某不服,上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通中院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徐某未履行相关义务。

2019年5月,海安法院向徐某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期间,徐某加入某公司,当其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法院冻结后,遂与公司负责人张某合谋,由张某通过微信支付工资方式帮助徐某逃避法院执行。

顺藤摸瓜露端倪

次月,执行人员发现原先冻结徐某的工资卡未有工资汇入,觉得蹊跷。经侧面调查发现,徐某仍在公司正常上班,这一现象引发执行人员高度警觉。

2019年7月,海安法院向公司及公司负责人张某邮寄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后张某仍未协助法院扣留徐某工资,执行人员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公安侦查发现,2019年6月至8月间,张某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合计为徐某隐匿工资收入7万余元。其间,张某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继续通过上述方式支付工资3.5万元。2020年7月,徐某向法院履行了相应的全部义务。

庭审中,被告人徐某、张某及被告公司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释法判决显威力

海安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入职公司获得工资报酬,具备生效法律文书履行能力而拒不执行,其与公司合谋隐匿财产构成犯罪。被告公司与被告人张某作为协助执行义务人,在收到法院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后,仍蔑视法律拒不协助执行,亦构成犯罪。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判决被告人徐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二年;被告公司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6个月。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徐某、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张某均未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点评】

本案主要关涉拒执罪(全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主体适用范围。

拒执罪是指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有给付内容的判决、裁定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履行能力并且能够履行的情况下,拒不履行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13条的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又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313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拒执罪的主体不仅包括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即被执行人),亦包括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人。需要注意的是,这里负有履行义务和协助执行义务的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

本案中,被告人徐某负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执行,毋庸置疑构成拒执罪。徐某在发现自己的工资卡被冻结后,与新入职公司负责人张某合谋,通过微信支付方式转移工资收入,实施了拒不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行为,应认定为共同犯罪。情节更为严重的是,被告公司和被告人张某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仍无视法律的权威,继续实施犯罪行为,侵害了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的诚信和谐。故法院依法作出的前述判决,并无不当。

本案的发生提醒人们,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具有国家强制性,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无条件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企图通过非法途径隐匿财产、逃避执行,最终只能自食恶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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