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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62次 [字体: ] 背景色:        

1、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

根据刑法第25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国家邮政部门的正常秩序,又包括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在认定这类案件时要注意,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又从中窃取财物的,依照盗窃罪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第253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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