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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4次 [字体: ] 背景色:        

持有、运输、出售、购买、提供伪造的信用卡、非法持有、骗领信用卡罪,是指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本罪定罪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从重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五)》第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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