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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2次 [字体: ] 背景色:        

骗取金融机构信用罪,是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金融机构的资金和信用安全;犯罪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较为复杂,通常情况下是过失,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可能是间接故意。当然,就欺骗手段而言,行为人是有意而为之的。

根据《刑法修正案(六)》第10条的规定,犯本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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