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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35次 [字体: ] 背景色: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138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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