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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49次 [字体: ] 背景色: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铁路运营事故,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铁路运营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安全运营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铁路职工中与铁路安全运营有直接关系的人员,如火车司机、调度员、信号员、乘务员、扳道工、巡道工以及对铁路运营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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