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罪名详解

重大飞行事故罪

日期:2012-08-04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阅读:55次 [字体: ] 背景色:        

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航空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负责任,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飞行事故,后果严重的行为。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有航空人员才能构成本罪。所谓“航空人员”包括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如航空器上的驾驶员、机械员、领航员、乘务员、空中交通管制人员、地勤维修人员、通讯人员,等等。主观方面是过失。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对所发生的后果而言,而对于违反规章制度则是明知故犯的。

根据刑法第13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