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裁判要旨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变更法定代表人应首先按照公司章程作出变更董事长或经理的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2日,A公司由赵某、钱某、甲公司注册成立,分别持股20%,10%,70%。其中,赵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且为董事长和总经理;钱某和孙某担任董事。
A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3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公司设总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2014年7月2日,A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免去赵某董事长和总经理职务;选举钱某为董事长,任法定代表人。该次董事会由钱某和孙某参加,且签字同意,赵某并未参加。
2014年9月3日,A公司形成股东会决议,免去赵某董事、总经理、法定代表人的职务;选举郑某为董事,聘任钱某先生为总经理。该次会议由股东钱某和甲公司召集并表决同意,赵某并未参加。
同日,A公司董事会决议,选举钱某为公司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同意解聘赵某总经理职务,并聘任钱某为公司总经理。该次会议,郑某委托钱某参会,并由钱某和孙某签字同意。
此后,赵某凭借其掌握公司印章证照的便利,不配合将公司法人变更为钱某。但其并没有对上述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提起决议撤销或无效之诉。钱某遂向A公司提起请求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本案经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定,A公司将法定表人变更为钱某。
裁判要点
本院认为,本案表面上是A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变更登记的问题,实质上是A公司股东之间控制权的争夺。股东之间对公司的控制权争夺属于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自治的范畴,需依法依规进行。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产生的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有限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根据A公司章程的规定,该公司股东会选择和更换董事,董事会成员三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设置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2011年6月13日董事会选举赵某为董事长,并聘任赵某为公司总经理,任期均是三年,至2014年6月13日任期届满。虽然钱某与赵某就2014年7月2日召开董事会是否按照公司章程提前通知存在争议,但是对于2014年9月3日股东会、董事会召开已经按照公司章程提前通知则没有争议,赵某以已经向一审法院提起A公司解散之诉为由未予参加股东会、董事会,并非2014年9月3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或无效的法定事由,且赵某亦未以此为由主张2014年9月3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存在瑕疵申请撤销或申请确认无效。在赵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期已经届满的情况下,A公司召开董事会重新选举钱某担任A公司董事长,并聘任钱某为A公司总经理,符合A公司章程规定的会议召集程序。A公司作为相应工商变更登记义务的承担主体,在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作出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A公司上诉理由并不能否定2014年9月3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且称小股东赵某利益受损、且赵某已经诉请A公司解散等事由,在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并未被撤销或认定无效的情况下,上述理由均非A公司拒绝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法定事由。
律师解析
第一、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代表公司的能力,是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关键性职位、是公司控制权战争中关键性阵地和必争之地。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在合同上签字,即使公司未在合同上盖章,这份合同对公司而言也是有效的。因此,法定代表人对外的效力就相当于公章的效力,非常重要,大股东应委派己方人员担任法定代表人,不可轻易将该职位拱手送人。
第二、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大股东往往需要融资,导致股权被稀释。为了防止日后法定代表人的职位落入他人之手,应提高更换法定代表人的表决权的比例。
第三、当大股东认为现有的法定代表人需要进行变更时,首先需要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变更担任董事长(执行董事)或总经理职务的人选,然后在进行工商变更登记。若原来的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可向诉请法院判令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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