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被索取财物仍构成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2018年6月,甲县水务局局长王某为弥补水务局在跑项目过程中的一些花费,找到时任A水电公司法人代表姚某商议,以甲县水务局为A水电公司在项目施工过程中提供了帮助和方便为由,向姚某提出要一部分钱用于核销单位跑项目支出的相关费用。姚某为了水电公司以后在甲县水务局有更多工程项目能够顺利中标,便同意以“小河流域治理”项目中的质保金70余万元返给甲县水务局。2018年年底,该70余万元质保金全部到A水电公司账户后,水电公司取出70万元现金送给了甲县水务局。
问题:A水电公司与姚某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
观点一: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甲县水务局向A水电公司要钱用于核销单位跑项目支出的相关费用,该行为属于索贿,姚某为了水电公司以后在甲县水务局有更多工程项目能够顺利中标,不得不给水务局送钱。所以,A水电公司与姚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观点二:A水电公司给予甲县水务局以70万元,是为了水电公司以后在甲县水务局有更多工程项目能够顺利中标,也就是为了谋取竞争优势,这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种。A水电公司和作为A水电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姚某,其行为均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区分本罪的罪与非罪的界限时,主要看谋取的利益是正当利益还是不正当利益。如果行为人为了谋取正当合法的利益,如本来应当给办理的营业执照、户口转移等手续由于长期得不到解决,或者为了尽早得到解决而采取送钱送物的手段;或者被勒索而被迫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则不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如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即使被勒索的情况下行为人向有关单位给付财物的,仍应以对单位行贿罪论处。
本案中,A水电公司给予甲县水务局以70万元,对该事实并没有争议。A水电公司与姚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其关键在于是否谋取了不正当利益。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本案中,姚某为了A水电公司以后在招投标过程中获得甲县水务局的照顾拿到更多的工程,在甲县水务局的要求下,其承诺以甲县“小河流域治理”项目质保金给付甲县水务局。即使A水电公司拿到甲县水务局的工程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但是相比于其他没有给水务局送钱的竞争主体而言,无疑A水电公司谋取了竞争优势,这种竞争优势是“不正当利益”的一种。
综上所述,A水电公司为了以后在甲县水务局有更多工程项目能够顺利中标,而给予甲县水务局以70万元,属于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以财物,构成对单位行贿罪。姚某作为A水电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按照对单位行贿罪定罪处罚。
相关知识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九、在行贿犯罪中,‘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对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商业活动中,违背公平原则,给予相关人员财物以谋取竞争优势的,属于“谋取不正当利益”。
3.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22号)第十二条:“行贿犯罪中的‘谋取不正当利益’,是指行贿人谋取的利益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或者要求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行业规范的规定,为自己提供帮助或者方便条件。
违背公平、公正原则,在经济、组织人事管理等活动中,谋取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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