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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选编 >> 刑事辩护案例

假冒注册商标罪经典案例

日期:2021-02-14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1804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法典型案例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八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2013年10月22日)

宗连贵等28人假冒注册商标罪刑事案

(一)基本案情

2007年11月份,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共同出资成立油脂公司,自2008年8、9月份至2011年9月4日期间,雇佣多名工人在其公司内生产假冒“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的食用油并销售,同时将购进的非法制造的“金龙鱼”、“鲁花”注册商标标识对外销售;在明知宗连贵、黄立安生产的食用油系假冒的情况下,被告人陈金孝等仍接受雇佣,从事生产、销售,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19249759.5元。2009年底至2011年,被告人刘志勇等人在明知宗连贵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鲁花”食用油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况下,仍多次购买并销售,涉案金额达数百万元人民币。

(二)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人宗连贵、黄立安等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并且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应以自然人犯罪而不是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宗连贵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被告人黄立安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50万元;被告人陈金孝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被告人刘志勇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7万元;其他24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了期限不等的有期徒刑和数量不等的罚金。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食品安全的典型案例。该案的犯罪数额之高、危害之深、影响之广、判处的罚金之高,在全国知识产权审判领域罕见。该案是河南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典型判例,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神。审理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本案28名被告人全部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在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同时判处罚金刑,罚金总额高达人民币2704万元,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

最高法典型案例 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2013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4年4月21日)

萧宗华假冒注册商标、陈月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0年至2012年,台湾商人萧宗华指使他人在广东省汕头市组织多名工人生产假冒“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并销售给陈月蕉等人,累计销售117万余元。截至案发,陈月蕉先后共以7万余元的价格向萧宗华购得假冒的“素手浣花”黑糖棒棒糖155件用于销售。

(二)诉讼过程

2012年9月8日,厦门市公安局湖里分局以萧宗华、陈月蕉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厦门市思明区检察院提请逮捕。9月14日,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捕萧宗华、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批捕陈月蕉。2013年6月26日,区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9月20日,区法院以萧宗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以陈月蕉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此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系公安部重点督办案件,涉及福建、广东、台湾等多个省份,侵犯的商标系台湾知名商标,涉案主要人员为台湾人,社会影响较大。

典型意义在于,办案中检察机关提出的定性意见获法院判决支持,还对侦查活动中的执法不规范问题提出了纠正意见,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效果。

最高检典型案例 湖北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6日)

湖北张伟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5年9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张伟(无业人员)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宝洁(中国)有限公司商标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湖北省汉川市仙女街道办事处徐家口村租赁的一民房内,进行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玉兰油”多效修护霜的生产和销售。2015年11月12日,汉川市工商局现场查获成品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洗发露和“玉兰油”多效修护霜共计5300余瓶,查获印有假冒“飘柔”“海飞丝”“潘婷”商标标识的空瓶及纸箱共计2.8万余个。经鉴定,上述涉案成品洗发露、修护霜价值共计人民币29万余元;上述涉案空瓶、纸箱上的标识与“飘柔”“海飞丝”“潘婷”“玉兰油”注册商标完全相同。

二、诉讼过程

2016年1月8日,汉川市检察院通过“两法衔接”信息平台发现本案后,侦查监督部门派员迅速前往汉川市工商局了解案件情况。检察机关在走访调查中了解到,举报人多次反映张伟的行为系侵权违法行为,汉川市工商局虽然及时查处,但因张伟在查处当天潜逃而没有将案件移交给公安机关。汉川市检察院通过调取案件材料、核实证据、走访相关执法人员后发现,该案符合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系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

为了防止行政执法机关降格处理,2016年1月11日,汉川市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向市工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汉川市工商局收到建议函后于次日将该案移送汉川市公安局。汉川市公安局没有在《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规定时间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1月18日,汉川市检察院向汉川市公安局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该局没有按要求书面回复不予立案理由。2016年3月8日,汉川市检察院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汉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3月11日,汉川市公安局以张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立案侦查,并于同年7月7日将犯罪嫌疑人张伟抓获归案。

2016年8月9日,汉川市检察院以张伟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6年11月3日,汉川市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张伟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判决生效。

三、评析意见

本案的成功监督,严厉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营造了良好的法治化、市场化营商环境。汉川市检察院的做法值得借鉴:

一是发挥平台功能,挖掘监督线索。汉川市检察院充分利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通过线上发现与线下调查相结合,成功发现并监督本案,有效防止了行政机关对该案以罚代刑和“降格处理”。

二是依法开展监督,督促规范执法。针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况,汉川市检察院在监督过程中多次与公安机关协商无果,遂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有力地促进了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

三是强化跟踪监督,注重监督实效。本案中,检察机关既对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案件和公安机关受理案件进行同步有效监督,又适时介入侦查并始终跟踪监督,没有因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而终结监督程序。检察机关就如何取证指控犯罪,如何防止“人头搞错”,多次与侦查人员交换意见,列出详细的取证清单和补充侦查提纲,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批捕、顺利起诉和依法判决,取得了良好效果。

最高检典型案例 福建陈飞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6日)

福建陈飞虎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4年10月至2015年11月,被告人陈飞虎(原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以“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名义租赁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一工业区房间作为生产车间,从江苏省等地购进光身电池(无任何商标电池),组织工人贴标生产、包装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并雇用被告人程航静(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职工)负责生产工作,雇用被告人李永寿(上海虎霸电池有限公司职工)驾驶货车接收原材料、发送成品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给全国各地客户,共计销售金额22万余元。同时,陈飞虎还通过其经营的位于合肥市瑶海区长江批发市场内的“虎霸电池”店销售他人生产的假冒“南孚电池”,销售金额19万余元。

2013年9月起,陈飞虎持伪造的南孚公司证明文件与被告人曹结渝任法定代表人的安徽省安庆市龙珠包装有限公司共谋,印刷假冒“南孚电池”标纸。陈飞虎指派公司技术人员到龙珠公司进行技术指导并监督生产。2014年10月至2015年7月,龙珠公司共生产并销售给陈飞虎假冒“南孚电池”标纸约1000万张。陈飞虎再以每1万张280元销售给河南省新乡市的客户,共计销售假冒“南孚电池”标纸约300万张。

二、诉讼过程

2015年11月9日,福建省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陈飞虎、李永寿等人立案侦查。同年11月11日对上述人员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对陈飞虎、李永寿等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2016年6月29日,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对陈飞虎等6人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同年12月8日,南平市延平区法院判决被告人陈飞虎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七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36万元;其他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一年零八个月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数额不等罚金。上述判决已于2016年12月19日生效。

三、评析意见

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系国内知名企业,其所拥有的“聚能环”注册商标为公众广泛知晓。本案被告人生产、销售假冒南孚“聚能环”电池及标纸,涉及多个省份,涉案人员多,数额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已形成跨省生产、销售、购买的“一条龙”犯罪链条。南平市延平区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中,全面审查案件证据,准确适用法律,积极引导取证,强化检察监督,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审查逮捕阶段,在依法从快从严批捕的同时,针对尚未查清的裴振新等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发出详细的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并对侦查机关将陈飞虎、李永寿共同实施犯罪却分别立案侦查的做法予以口头纠正。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面厘清了被告人在案件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特别是细致审查全案犯罪行为后,认为陈飞虎还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予以追加起诉,不遗漏一起犯罪事实,确保准确适用法律。检察机关在此案中的充分履职,确保了准确及时全面追诉犯罪行为,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有效震慑,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最高检典型案例 上海沈澄、黄如伟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来源: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6日)

上海沈澄、黄如伟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初,被告人沈澄、黄如伟等人出资注册设立狂人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狂人公司,沈、黄二人为公司股东),租用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幸福路777号闵杰楼六楼作为办公场所,并先后雇用朱振亚(狂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人,向上海美橙科技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租用境外服务器,在全国多地开设、运营百余个互联网站,将从广东、福建等地采购的假冒LV、MK、NIKE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向境外销售。案发后,经审计,自2013年初至2015年3月,狂人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通过国际支付结算平台收取的货款为840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5年4月1日,该案由上海市水上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水上公安局在狂人公司福建莆田的经营场所,当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0余名。同年5月7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以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对沈澄、黄如伟等人批准逮捕。10月23日,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将其中11名被告人起诉至上海市杨浦区法院。其间,虹口区检察院多次就本案的案件事实、证据标准、审计标准与杨浦区法院、审计事务所和计算机司法鉴定部门沟通、确认。2016年7月至9月,杨浦区法院先后对涉案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沈澄、黄如伟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和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980万元和900万元。其他被告人分别判处八个月至三年零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万元至38万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上海正在全力建设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和亚太知识产权中心,上海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通过履行批捕、起诉等检察职责承担了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任务。虽然本案被告人均为福建人,但涉案公司开设境外网站所租用的服务器在上海,销售对象全部是境外人士,被侵权的品牌也均为国际知名品牌,对上海的经济秩序、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因此,该案的成功办理维护了上海注重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良好形象。

该案作案手法新颖,涉案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社会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广泛,是近年来上海地区一起较为典型的借助互联网实施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本案犯罪分子反侦查能力极强,导致案件办理难度大、取证困难,具体表现在:一是作案区域广。犯罪分子是通过开设网站向境外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案公司为了躲避侦查,将公司各部门分开,间隔一段时间就会关停一个网站,开设新网站,防止被一网打尽,租用的服务器遍及全国各地。二是查获涉案物品难。涉案商品全部销往境外,致使难以获取犯罪原始物品。狂人公司有订单才进行订货,且负责进货、发货的渠道部设在狂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以外,藏匿在租借的民房中,当狂人公司主要经营场所被公安机关查处后,渠道部立即从租借处退出,销毁具体货物证据。三是犯罪金额难以确定。狂人公司通过国际支付结算平台进入公司实际掌控的多个个人银行账户进行货款结算,避开了公司账户,导致确定最终犯罪金额十分困难。

办案过程中,上海市虹口区检察院第一时间介入案件,与上海水上公安局研判案件,确定打击范围,明确取证方向、固证要点及后期的移送程序,为案件的顺利办理打下坚实基础。同时,为了准确认定本案犯罪金额,上海市检察机关整合技术部门、鉴定部门和审计部门的力量,通过对资金的走向,账户资金的使用情况综合分析明确个人账户与售假资金的关系,进而确定整个案件实际售假的犯罪金额。此外,本案开庭审理期间邀请了多名全国、上海市人大代表对案件庭审过程进行观摩评议,彰显了上海市检察机关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

最高检典型案例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

来源: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6日)

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权纠纷申请支持起诉案

一、案件事实

2016年,迅达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市面上多家个体经营的门店内销售假冒“迅达”注册商标的燃气灶。工商部门在抽查时也曾发现“迅达”牌燃气灶不合格,联系迅达公司鉴定后发现是“山寨”产品。迅达公司委托律师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到各家贩假店铺内购买了带有“迅达”商标字样的灶具,并邀请公证员进行了全程记录及相关证据保全。所购灶具经仪器扫描鉴定,无迅达公司防伪条形码显示,属于假冒产品。之后,迅达公司以多家商铺大肆销售假冒迅达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侵犯迅达公司商标权、损害迅达公司品牌声誉、影响迅达正品在市场上销售,给迅达公司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由,向长沙市中级法院提起一系列诉讼,并于2016年11月29日分别向长沙市检察院、长沙市天心区检察院、长沙市岳麓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

二、诉讼过程

检察机关受理该系列案件后,迅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分析该案是否符合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条件。经审查,迅达公司在被告的多家个体经营的门面中购买的燃气灶经鉴定属于假冒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从上述规定可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以下因素:商品的相同或类似;商标的相同或类似;混淆的可能性。本案中,首先,被控侵权商品为燃气灶,与迅达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中的厨房炉灶属于相同商品。其次,被控侵权商品上的“迅达”标识与迅达公司注册商标均构成近似的商标标识。再者,迅达公司的商标为较多公众所知悉,在厨房炉灶商品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在被控侵权商品上突出使用的“迅达”标识足以误导消费者认为该商品来源于商标权利人即迅达公司,从而引起混淆。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这些经营者的销售行为已构成对迅达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同时,由于假冒的“迅达”燃气灶缺乏自动熄火等保护装置,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且销售假冒商品的店铺较多,涉及面广,消费群体具有不特定性,对广大普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造成危害。关于使用缺乏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造成消费者受伤的事例层出不穷,频繁见诸报端。因此,检察机关支持迅达公司起诉具有公益性和代表性,长沙市检察院、天心区检察院、岳麓区检察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分别对上述共计35件侵害商标权的案件向长沙市中级法院、天心区法院、岳麓区法院提出支持起诉,其中长沙市检察院支持起诉30件。在支持起诉的同时,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承办人员积极与长沙市中级法院审理该案的民五庭负责人及承办法官沟通联系,及时了解案件审理进度和其他相关情况,并指导迅达公司代理律师进一步收集和充实相关证据,确保案件审判效果。

目前35件案件中,已经有8件被长沙市中级法院采纳支持起诉意见,均判决支持了迅达公司的诉讼请求,其中有3件已经生效;另有7件案件的被告已在庭审过程中与迅达公司达成和解(其中在中级法院达成和解的4件),迅达公司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其余案件还在审理过程中。

三、评析意见

本案是长沙地区两级检察机关民行部门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开展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

一是关注社会公益及民生保障,积极探索支持起诉案件办理机制。首先,在确定案件类型方面,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将检察机关支持起诉范围具体归纳为国有资产流失、环境污染公害、产品质量公害、劳动者群体讨薪等几个类型,并在办案中重点关注上述类型案件,以便发现相关线索。其次,在拓展案件线索方面,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通过向律师事务所发送联系函、邀请律师座谈等方式,宣传民行检察部门支持起诉等职能,以便其在代理相关诉讼案件中寻求支持和帮助。本案就是迅达公司代理律师了解到民行检察监督职能,主动向检察机关申请支持起诉的,也为市级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提供了司法实践案例。

二是在办案中重点审查鉴别“公益”及“私权”界限,牢牢把握支持起诉的公益性及检察监督的居中性。本案表面上是商事主体对自身商标专用权的维权纠纷,属于普通民事诉讼领域;即使有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购买者起诉维权,也仍然属于私权领域,检察机关不宜主动介入。但通过对本案案情进行分析,本案不仅涉及个体的商标权保护、财产权保护或人身权保护,还涉及到产品质量安全和众多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问题。由于售假店铺多、波及面广、影响恶劣,除了对已经购买假冒产品的人造成实际损失之外,还存在着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风险,危及社会公共利益,具有监督的公益性,符合检察机关监督的条件。该案在办理过程中,长沙市检察院民行处充分发挥公益保护领域的检察职能,会同代理律师分析案情,对被告身份及侵权事实认定方面可能存在的证据缺陷进一步补足和充实,并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法律支持。同时,与法院承办法官及庭室负责人充分沟通协调,及时了解案件的审理、和解及判决情况,督促法院快审快结,确保支持起诉意见能够获得法院采纳,确保案件办理的公益效果。

三是检察机关通过支持起诉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科技创新,办案效果突出。迅达商标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多年来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占有率。迅达公司一直受到假冒产品的侵害,近几年来,涉及迅达商标的侵权案件层出不穷,每年都有几十起,其中2016年一年就有70起,维权所耗费的人力物力巨大,个体维权势单力薄,而制假售假却屡禁不止。在检察机关支持起诉后,对驰名商标的维护、对假冒产品的打击力度、对同类诉讼的监督力度均得到极大的加强。本系列案部分案件在检察机关发出支持起诉书后当月开庭并审结,均获得法院采纳。在办案同时,通过新闻报道、报纸刊登及互联网新媒体等多个平台,介绍本案办理情况,推广民行检察部门职能宣传,扩大案件办理的社会影响力,引导类似受害者积极维权,为地方经济发展保驾护航,让企业科技创新无后顾之忧。

最高检典型案例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董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监督案

来源:2016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7年4月26日)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与董超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监督案

一、案件事实

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是“珍视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人,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维权人员在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董仁堂大药房购买了包括“深圳康盛珍视明眼药水”在内的五种药品。涉案药品瓶及外包装盒上“珍视明”标识明显突出,没有注册商标标识,外包装盒标识生产商为深圳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并未授权深圳康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带有“珍视明”标识的产品,董超系董仁堂大药房的经营者。2014年11月17日,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将董超以侵害商标权为由起诉至枣庄市中级法院。2015年1月27日,枣庄市中级法院作出(2014)枣知初字第1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董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赔偿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一审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董超拒不履行法定义务。2015年12月9日,申请执行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枣庄市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执行董超赔偿经济损失等费用32150元。2016年1月8日,枣庄市中级法院指定枣庄市山亭区法院执行本案。

二、监督过程

2016年1月22日,山亭区法院对本案进行立案执行,法院未按法律规定执结。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向检察机关申请检察监督。2016年12月20日,山亭区检察院向山亭区法院发出山检民(行)执监〔2016〕37040600006号检察建议书,认为山亭区法院超过6个月未对本案执行结案,也未按照法律规定办理中止执行或延长执行期限等程序,存在违法情形,建议法院依法对本案办理,尽快执行结案或者完善办理相关法定程序。山亭区法院采纳了检察建议,半月内执结本案,并函复山亭区检察院。

三、评析意见

近年来,法院系统内部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措施,对破解“执行难”问题切实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并未得到彻底有效解决。本案中,被执行人董超系董仁堂大药房的经营者,在诉讼以及执行过程中,其药房正常经营,有较为稳定的收入和可供执行的财产。山亭区法院执行期限内一直未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且不存在不予执行的正当事由,损害了申请人合法权益,存在怠于执行的违法情形。山亭区检察院向其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及时采取执行措施,早日执结该案。随后通过与法院的沟通协调,督促法院及时将案款过付给了申请人。本案的办理,不仅有效地维护了申请人江西珍视明药业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也有力震慑了侵害商标权的违法经营者。

最高检典型案例 陈国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15年度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2016年5月5日)

陈国田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被告人陈国田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民社区建安路海泰工业园及乌沙社区各承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的生产地、成品存放地及原材料存放地。后陈国田在海泰工业园的仓库引入生产设备并先后招聘陈桂姣、周白云、陈勇等人为其从事生产假冒加多宝、王老吉、红牛等注册商标饮料工作。其中陈桂姣为生产流水线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及其他协调工作,周白云为假冒饮料调剂师,陈勇为假冒饮料原材料、成品运送司机。2014年7月3日,长安工商分局对海泰工业园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加多宝2640罐、假冒王老吉26400罐、假冒红牛18000罐,共价值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办理的陈国田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已达刑事追诉标准,遂于2014年7月23日向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函》。同日,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东莞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5日,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陈国田等4人。该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陈国田、陈桂姣、周白云、陈勇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与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监督线索后,对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取证方向等方面给予引导咨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最高检典型案例 华仕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2日)

华仕酒业公司、徐康玮等8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被告单位华仕兄弟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仕酒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3日注册成立,经营“莫恺菲”系列进口瓶装葡萄酒及葡萄酒原液。公司股东为被告人徐康玮、梁潇月。徐康玮身为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2010年下半年开始,未经商标专用权人许可,策划、安排被告单位通过购买假冒酒瓶、酒标、瓶盖、木塞和散装葡萄酒液,利用被告单位先期装配的葡萄酒灌装生产线,在山东烟台市保税区租用的厂房内采取灌装手段,生产假冒“拉菲”、“奔富”、“木桐”、“龙船”等国际知名葡萄酒,并销售至北京、广州、烟台等地牟利,已销售金额共计159.5万余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又从被告单位华仕酒业公司仓库内查获未经销售的货值23.5万余元的葡萄酒一批,经鉴定,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在被告单位假冒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被告人梁潇月按照徐康玮的安排负责单位财务并联系销售假冒酒;被告人刘聪于2011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副主任,负责按照徐康玮的指示向隋彩伟下达生产计划,并在生产好的假冒酒瓶上打码、安排送货等;被告人李庆辉于2013年2月到被告单位工作,按照徐康玮的指示负责给生产车间下达生产任务、送货等;被告人隋彩伟自2012年4月到被告单位工作,任车间主任,负责组织工人灌装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翟向阳、李楠分别自2010年7月和2013年3月到被告单位工作,负责驾车运送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被告人于学亮于2012年2月与被告单位联系物流发送业务,明知被告单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葡萄酒,仍帮助其运输并为其提供物流发送等便利条件,从中渔利。

二、诉讼过程

该案由山东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通过与该区工商局之间建立的案情通报制度发现该案已达到刑事立案标准,遂于2013年5月8日建议区工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5月10日立案,7月9日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批准逮捕徐康玮、梁潇月、刘聪、李庆辉。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于7月16日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7月25日对徐康玮等8人提起公诉。2015年1月20日,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华仕酒业公司罚金100万元,分别判处徐康玮等8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90万元至6000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建立的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监督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最终追诉了一起严重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成功范例。本案检察机关通过会同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和公安机关签订规范性文件,建立了案件咨询及信息通报制度,畅通了知情渠道,使得检察机关能够及时发现监督线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

最高检典型案例 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2日)

吴国林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09年,被告人吴国林、吕兴达在福建厦门共同出资成立艺兴达金属加工厂,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Odyssey”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等产品,并雇请了被告人吴亚龙负责开车进货、送货、发货和收支货款。后三人将假冒产品销售到上海、北京、烟台、苏州、青岛等地。2011年初,加工厂停产后,被告人吴国林分给吕兴达15万元的利润分成,吴国林、吴亚龙则继续负责销售库存的假冒产品,并约定所得利润由吴国林、吕兴达平分。经查,2009年8月至2012年7月,吴国林等人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119万余元。此外,吴国林等人还销售侵权产品给被告人石秋平、朱元分等人。公安机关在吴国林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7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模具,经鉴定,球头、杆身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197万余元。

2009年4月,被告人石秋平租用了厦门市某地作为制假窝点,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XXIO”、“Ping”、“Callaway”、“Titleist”、“Cleveland”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至东莞、烟台、青岛等地。经查,2011年1月至2012年7月,石秋平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3万余元。公安机关在石秋平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6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383万余元。

2010年12月,被告人李水全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加工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XXIO”、“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给上海、北京、东莞等地客户和被告人吴国林、石秋平等人。经查,2010年12月至2012年6月,李水全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45万余元。公安机关在李水全的暂住处和仓库内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156万余元。

2009年,被告人朱元分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吴国林、李水全购买假冒球头、球杆等原材料,生产标有“Taylormade”、“Ping”、“Callaway”、“Titleist”、“Mizuno”等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杆等产品,销售到东莞、广州、上海等地。经查,2009年6月至2012年7月,朱元分销售侵权产品共计得货款7万余元。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朱元分的暂住处查获尚未销售的标有上述5种注册商标的高尔夫球头、杆身,经鉴定均系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共计价值53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2012年8月17日,公安机关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请批准逮捕,福建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13年3月15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国林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14年4月4日,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6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不等,各并处罚金100万元至10万元不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

三、评析意见

本案涉案金额高达1700余万元,涉及区域广、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错综复杂、取证难度高,并已经形成购、产、销“一条龙”的犯罪链条,打击难度大。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审查事实和证据,逐个查实各涉案人员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和涉案金额;对于被告人提出的销售数量、作案时间的辩解有针对性地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固定证据,为案件的顺利起诉打下了扎实的证据基础。同时,本案各被告人为了犯罪而共同聚居在厦门市的一个村庄内,已形成了一定规模,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风气,检察机关遂提出从严惩处的量刑建议,得到法院采纳,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最高检典型案例 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来源:2014年度中国检察机关保护知识产权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4月22日)

马念军、孙珍珍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2年3月6日,被告人马念军在未经韩国三星电子株式会社授权下,通过伪造授权证书和“S∧MSUNG”防伪商标等手段,在广州与他人签订《委托代理合同》,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共计20万元。2013年4月26日,马念军、孙珍珍在珠海成立艾尼威尔电子科技公司,继续通过上述伪造手段,向全国多个省份的不特定客户销售假冒“S∧MSUNG”注册商标的车载导航仪,非法经营数额达150余万元。

二、诉讼过程

2013年8月14日,公安机关以马念军、孙珍珍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立案侦查。2014年3月7日,广东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对本案提起公诉。同年6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马念军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判处孙珍珍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5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三、评析意见

被告人马念军、孙珍珍侵犯韩国三星公司注册商标一案,被多家知名网络媒体广泛报道,社会关注度高。本案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收集固定证据难度大。为保证办案质量,检察机关适时介入侦查,参与对案件的定性分析,引导公安机关有针对性地调查取证。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及时督促公安机关依法移送管辖、并案侦查,确保迅速查清案件事实,防止漏罪漏诉。在审判阶段,珠海市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室充分发挥办理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机制优势,引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即《尼斯协定》)精准打击犯罪,两审法院均完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意见,充分体现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平等保护国内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执法理念和办案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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