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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行贿“给予”应为“提议、许诺和实际给予”

日期:2020-01-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226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贿“给予”应为“提议、许诺和实际给予”

作者:刘仁文 黄云波

我国刑法将行贿犯罪的行为方式规定为“给予”,按照通说观点,“给予”是指实际交付。虽然按照我国刑法总则规定,对行贿犯罪的预备、中止和未遂也可处罚,但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处罚行贿犯罪预备、中止或未遂的案例几乎闻所未闻。为了更加有力地打击行贿犯罪,笔者认为,应对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

从有关国际公约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刑法规定来看,行贿犯罪的发展过程通常被分为三个阶段,或者包括三种行为方式,各阶段或各行为方式均可独立成罪。如《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贿赂行为可以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三种行为方式,其中“提议给予”是指行贿人为取得特定职务行为的实施或者不实施而主动向他人表示愿意提供贿赂的通知行为;“许诺给予”是指行贿人与受贿人达成了行贿受贿的协议;“实际给予”是指贿赂的实际交付。行贿人在实施“提议给予”、“许诺给予”行为之后,即使尚未交付,也可依“提议给予”、“许诺给予”的既遂定罪,不会因为尚未“实际给予”而受影响。又如日本刑法规定,行贿方式包括“提议、约定、提供”。“提议”贿赂,就是表示提供贿赂的意思,即让对方收受。不一定要对方意识到贿赂,但是必须处于能够认识的状态。在对方不具有对贿赂性的认识而不成立受贿罪的情况下,行贿人也可以成立提议贿赂罪。“约定”贿赂,是指就提供贿赂、收受贿赂,在行贿者、受贿者之间达成合意,约定贿赂也可以成立约定贿赂罪。“提供”贿赂,就是让对方接受贿赂的行为,是和受贿罪中的收受相对应的概念。完整实施了提议、约定、提供贿赂系列行为的,属于“包括的一罪”,只定行贿罪。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亦是如此,行贿犯罪包括行求、期约和交付三种行为。“行求”是指请求对方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意思表示;“期约”是指行贿人与受贿人关于接受贿赂或不正当利益的合意;“交付”是指使受贿人获得贿赂或不正利益的行为。行为人只要有行求、期约或交付三种行为中的任何一种,即可独立成罪。行为人行求或期约之后,虽然尚未交付,也可以按行求或期约的既遂而成罪,并不因交付未遂而受影响。行为如果具备行求、期约和交付三阶段,则只需适用交付贿赂罪处断,行求或期约贿赂罪即被排斥而不适用。

司法实践表明,完整的行贿行为确实可以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三个阶段,或者说包含了这三种行为方式(不同国家和地区对这三个阶段或三种行为方式所采用的语言表述所有不同,但均无本质区别)。即使受贿人没有获得不法利益,财物等尚未交付,但只要行为人已经“提议给予”或者“许诺给予”,就足以引诱受贿行为产生,破坏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与廉洁性或者市场经济的公平秩序,破坏公众对职务公正性与廉洁性的信赖,或者破坏公众对公平经济秩序的信赖。许多案件行贿人在案发时事实上已取得不正当利益,但却因没有实际交付财物而逃脱了法律制裁。

综上,我国刑法有必要将预防行贿犯罪的防线前移,以从源头上打击贿赂犯罪,为此,应当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的通常做法,将行贿犯罪行为明确划分为“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三种行为方式,并规定实施“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均可构成行贿犯罪的既遂。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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