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关于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日期:2019-10-30 来源:律政中国 作者:律政中国 阅读:187次 [字体: ] 背景色:        

刑法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定义、量刑】

第三百八十七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解释】本条是关于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是关于单位受贿罪及其处罚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单位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除此以外,其他单位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和私营企业,都不能成为单位受贿罪的主体。本罪在行为上主要表现为上述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国有商业银行利用发放贷款的职务便利,向申请贷款的单位或个人索要好处费等。这里所说的“为他人谋取利益”,既包括谋取非法利益,也包括正当利益。至于是否为他人谋取到利益,不影响本罪的构成。根据本条规定,单位犯受贿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应当注意的是,本罪的重要特征是将索取、非法收受的他人财物归单位所有。如果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借单位名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私分、中饱私囊的,则不适用本条规定,而应根据对个人犯受贿罪的处刑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以受贿论处的规定。这里所说的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手续费的行为,在第三百八十五条释义中已有详述。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