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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日期:2017-12-2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57次 [字体: ] 背景色:        

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债务的承担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非公司企业依照《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实行公司制改造分为整体改造和部分改造。

(一)整体改造

所谓整体改造就是国有企业依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或者转让部分产权,实现他人对企业参股,将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1.特点。整体改造的特点是企业依法将其全部资产投人到改制后设立的公司,原企业同时终止,意味着原来企业的消亡。这种形式是今后公司经营制度的发展趋势,我们不再以若干中小企业为经济的组成部分,相对应的是公司制度成为经济实体的主流。

2.债务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改制后的公司不仅承接原企业全部资产,而且整体承接原企业所有债务。原企业债务依法应当由改制后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新设公司承担。不论是已经公知的债务,还是隐藏、不够明确的企业业已形成的债务,均应由改造后的公司予以承担。须注意的是:不论改制方还是被改制后的公司,其对于债务的处理,明显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改制方案,特别是债务的承担没有着落,或者确定由留下来的空壳负担的,该类条款应属于无效条款,不能以其他任何理由,例如某某政府、领导的文件批示,不可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果。之所以存在当地政府文件可以成为确立改制是否成功的基本依据,并非基于该份文件,而是在国务院文件基础上,各地政府根据其权限范围,所制定的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文件,如果是这样的情况,当然公司化改造合同不但是有效的,而且是可以得到履行的。

(二)部分改造

所谓部分改造就是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或者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全部或者部分留在原企业。

1.特点。部分改造的特点是原企业剥离部分资产吸收其他投资人改造为公司,原企业并不消灭,只是资产结构发生变化。

2.债务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改造后的公司与原企业债务的承接关系存在着以下几种实际情况,原企业债务的承担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1)企业既以部分财产又以相应部分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对所转移的债务债权人认可的,债务已经依法转移,该债务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

(2)对所转移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通知了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虽然债务未依法转移,但是新组建的公司有足够能力清偿该债务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由新组建的公司承担该债务的清偿责任,这样有利于企业改制前原有债权债务的实现。

(3)原企业因部分改造而无力偿还债务或者以优质财产实行部分改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对原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防止利用公司制改造逃废债务,保护债权人权益。

(4)对于企业将优质资产与他人成立新公司的,并接收了相对应的债务,或者以买断方式实行一揽子接收资产与债务的,不宜认定组建新公司行为,买卖行为为无效,只要能够认定投资转让与买卖属于公平合理范畴的,应维持合同相对的稳定性,不宜轻易认定无效或者采取返还、恢复原状的处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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