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前,女方与他人交往并怀孕,结婚后女方继续与情人来往直至事情败露。请问,女方怀他人之子欺骗丈夫的婚姻是否有效
典型案例
2009年1 1月,凌某(男)与曲某(女)经亲属介绍相识,不久双方订婚。曲某在与凌某相识之前,与一有妇之夫关系暧昧。与凌某订婚后,曲某仍然与其情夫暗中保持来往并怀孕。2010年5月1 1日,凌某与曲某举办婚礼并办理结婚登记。同年10月12日,曲某生育一男孩。凌某认为曲某不守妇道,怀了别人的孩子来欺骗自己,因此主张婚姻无效,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请问,凌某与曲某的婚姻是否有效?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凌某与曲某的婚姻是有效的。本案既不属于法定的无效婚姻的情形,也不属于法定可撤销婚姻的情形,那么就应当定性为有效婚姻。婚姻法并没有将基于欺骗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与之结婚的行为确定为无效婚姻。据此可以确定本案凌某与曲某的婚姻关系是有效的。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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