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存在两个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第一个婚姻关系解除后,利害关系人向法院起诉,要求宣告后一个婚姻关系无效,请问,此时能否判定后一个婚姻关系有效
典型案例
1992年1月15日,崔某(男)与金某(女)登记结婚,生育一子崔浩。 2012年7月18日,崔某与罗某(女)登记结婚。22013年8月,崔某与金某协议离婚。2014年4月,崔某之子崔浩向法院申请宣告崔某与罗某的婚姻无效。请问,在前一个婚姻已经合法终止的情况下,能否判定后一个婚姻关系有效?
法律解析
本案中,崔某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罗某登记,已经构成重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存在重婚情形的婚姻无效,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即有权向法院就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婚姻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本案中,崔某之子崔浩作为利害关系人,是以崔某与罗某结婚时构成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崔某与罗某婚姻无效的,符合法律规定。
重婚是婚姻法明令禁止的,所以无论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只存余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构成重婚的婚姻无效。即使前婚已合法终止,后一婚姻关系仍为无效。本案应支持崔浩的诉讼请求,宣告崔某与罗某的婚姻无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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