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死者名誉利益行为的裁判规则
导读:公民死亡后,其名誉利益仍然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彰显了对死者人格利益进行法律保护的理念。结合侵害死者名誉相关法律,提炼侵犯死者名誉利益的相关裁判规则,供读者参考。
1.文章内容贬损、丑化已故英雄人物的名誉的,作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系列案
案例要旨: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作品中,学术自由、言论自由应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为前提。作者在文章中多处对英雄人物事迹作出似是而非的推测、质疑乃至评价,尽管内容无明显侮辱性的语言,但通过强调与基本事实无关或者关联不大的细节,引导读者对英雄人物英勇抗敌事迹和舍生取义精神产生质疑,从而否定基本事实的真实性,进而降低已故英勇的伟大形象和精神价值,侵犯了死者的名誉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典型意义:
近年来社会上通过各种形式诋毁、侮辱、诽谤英雄人物,丑化英雄人物形象,贬损英雄人物名誉,削弱其精神价值的现象时有发生,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名誉权侵权纠纷两个案件是这种现象的集中反映。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的难点有:一是通过诉讼维护英雄人物包括已经不在世的英雄人物的名誉、荣誉,需要确定原告的范围,这应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归;二是此类侵权行为所侵害法益的复杂性,英雄人物的个人名誉、荣誉,往往与一定的英雄事件、历史背景、社会共识以及主流价值观相关,并由此与公共利益发生关联。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从更为广阔的视野出发,更为全面、准确把握社会公共利益及其表现形态;三是此类侵权行为的表现形态更为多样化,经常表现为学术文章、观点争论等,人民法院应依据现行法更为实质性地把握名誉权侵权行为的表现方式;四是此类案件涉及的利益类型更为复杂,涉及到言论自由、学术自由和个人权益的关系,人民法院应在个案中审慎把握,既要保护个人权益,也要防止司法对学术问题、言论自由作出不当干预,要在多个利益之间合理界分。
葛长生、宋福宝分别诉洪振快两个案件的审判,妥当处理了上述四个问题。在确定权利人及原告资格问题上,以现行法及司法解释为依据,认定英雄人物的近亲属享有程序法上的原告主体资格和实体法上的请求权;在侵权行为侵害的法益识别上,分析了“狼牙山五壮士”获得个人名誉及荣誉的历史事实,并以这一英雄群体在我国当代史上发挥的作用为依据,将其精神归纳为民族的共同记忆、民族精神和社会主义价值观的一部分,因而构成了社会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法益识别准确;在侵权责任的构成上,分析了文章的写作方法、资料运用、主观目的以及所形成的损害后果,准确运用了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利益衡量上,结合个案分析了学术自由、言论自由与权益保护的关系,利益平衡得当。两案的判决保护了英雄人物的名誉和荣誉,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号:(2016)京02民终627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依法保护“狼牙山五壮士”等英雄人物人格权益典型案例
2.连载小说使用死者真实姓名并虚构情节,侵犯死者的名誉利益,作者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陈秀琴诉魏锡林、《今晚报》社侵害名誉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利益仍应受法律保护。小说作者使用死者及其近亲属的真实姓名,并在小说中虚构故事情节,侵害了死者及其近亲属的名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报社未尽审查义务即予登载,致使对死者及其近亲属的不良影响的扩散,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0年第2期(总22期)
3.通过网络博客发表文章恶意诋毁死者名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宋祖德与徐大雯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案例要旨:博客即网络日志,是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提供给用户的自主网络空间;用户以博客作为载体在互联网的自主空间上传文章公开表达观点、评论,无论目的是否具有娱乐性,都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用户通过博客捏造事实、虚构情节恶意损毁死者名誉,而且以各种方式强调文章的真实性,客观上加强了公众对侵权博客文章的信赖度,造成社会公众对死者评价降低,损害了死者名誉,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其他人实施了与该用户具有意思联络的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号:(2010)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90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 2010年第20期
4.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徐友谊等诉广西日报社名誉侵权纠纷案
案例要旨: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死后其名誉利益依然受法律保护。死者名誉遭受损害,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侵害死者名誉的行为受到精神损害的,死者近亲属有权向侵权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案号:(2002)新民初字第722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3民事审判案例卷)
5.非近亲属诉请为死者恢复名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傅代信等诉黄启忠等侵犯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人民法院根据相关证据认定当事人为死者第九代以后的后人,不在近亲属的范围内,不具有诉权,非近亲属诉请为死者恢复名誉的请求于法无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号:(2001)桂市民立终字第45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2年民事审判案例卷)
6.出版单位在知晓纪实性文学作品虚构事实毁损死者名誉情形后,及时采取有效补救措施,不构成侵权——袁新义诉李定芳撰写的纪实性小说虚构历史事实侵害其亡父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死者的名誉受法律保护,纪实性文学作品虚构事实毁损死者名誉的,构成民事侵权行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该文学作品出版单位,在知晓作品侵害死者名誉后,对改写部分重印装订,停止了库存书的销售发行,及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将不利影响降到最低,不构成侵权行为。
审理法院: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选》总第20辑(1997.2)
7.报社明知报道失实并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侵犯了死者及近亲属的名誉,近亲属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陈娟诉江海晚报社侵害名誉权案
案例要旨:报社作为新闻媒体,对消息类来稿负有审查义务。报社在明知报道内容失实情况下,并未采取及时补救措施,引发了公众对死者的人格评价的降低,这种主观放任和怠于尽责的过错行为导致了对死者名誉和死者遗孀身心健康的侵害,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死者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号:(2001)通中民终字第188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死者名誉受到损害,哪些人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
答: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组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