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卓瑞、绍来英与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云罗法苹民初字第176-1号
原告陈卓瑞,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原告绍来英,女,汉族,1974年10月12日出生,罗定市人,住罗定市。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邓月明、朱靖,均系广东恒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塘汉公路549号。
法定代表人刘其亮,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欣欣,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林海东,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卓瑞、绍来英诉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被告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住所地为天津市塘沽区,本案应由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塘沽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案原告系基于侵权法律关系提出权利主张,案涉事故发生地位于广东省罗定市华石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院作为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故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中交一公局第六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陈乃文
代理审判员许刚
人民陪审员张小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邓越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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