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判决裁定书库 >> 民事判决书

张永才与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日期:2016-11-05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30次 [字体: ] 背景色:        

张永才与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2013)新民一初字第318号

原告张永才,男,49岁,汉族,建筑工人,住江苏省江都市。

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柳万军,董事长。

原告张永才与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聘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曹世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永才的委托代理人汪迎春、覃金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张永才诉称,2009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之后,自2009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3日,被告多次向原告收取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等费等用共计52,195元。原告按照《聘用协议书》的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协议书约定:工程结束后被告应立即返还以上款项。然而遗憾的是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及时履行返还保证金等款项这一义务。即便在工程结束后,在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的情况下,被告依然搪塞推诿不还,现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等款项共计52,195元。

在庭审中,原告向法庭举出下列证据,证据1、《聘用协议书》,证明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义务履行,被告应当返还原告保证金等款项这一义务。证据2、工程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票据,证明被告欠原告工程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共计52,195元。

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聘用协议书》,合同其中约定:……第二条工资及抵押金,(一)甲乙双方协定:公司家庭装修工程通常情况下甲方扣留统一报价的30%(不含维修金,折扣算公司)后包给乙方(包括所有追加项目)。乙方是以从甲方分包装修工程中获取利润为工资形式。(二)抵押金:为更好的保证质量,保证工期,便于公司及时给工程拨款乙方在签订合同时必须一次性向公司交纳工程抵押金一万元整。第三条拨款方式及其它,乙方必须遵守项目经理工作职责,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管理条列施工。每次拨款前必须通过业主及公司施工监理验收合格签字后,再由财务核帐然后方可拨款。多个工地同时施工,甲方付给乙方的总工程款不得超过抵押金的75%(按工程施工进度)。施工中的罚款交工程部预留,作为工程部的奖励基金及工程部活动经费。……(5)余款:工程全部验收完成,签完保修单,付18%,最后2%,为工程质量保修金(保修金累计扣到两万元以后不再扣违约金)……。自2009年12月27日至2012年1月3日,被告向原告收取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共计52,195元,被告未向原告返还。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聘用协议书》、工程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票据,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甲方)与原告张永才(乙方)签订的《聘用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扣留原告张永才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应当给付原告,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永才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维修金、工地款52,19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4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552元,由被告呼和浩特市泓邦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全部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曹世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李丽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