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童在幼儿园被烫伤 索赔幼儿园竟然拒绝
【新闻案例】
6岁男童小豪、小昊在私人幼儿园被烫伤,二人法定监护人张某、程某分别以侵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为由,将幼儿园负责人费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分别赔偿其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实际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并退还预交学杂费及保险费,赔偿共计545万余元。张某、程某诉称,2015年6月24日12时左右,接到幼儿园电话,称孩子在幼儿园内被开水烫伤,并被送往北京积水潭医院救治。家长询问幼儿园得知,事发当日午休时,就在孩子们脱了鞋袜准备上床睡觉时,放在屋里的保温桶倒地,开水流出将孩子烫伤。为此,张某、程某曾多次找费先生协商赔偿事宜,均遭拒绝。(来源:人民网)
【律师点评】
《民法通则》第十二条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如果经查张某、程某所述属实,该幼儿园本应将装有开水的保温桶放在孩子们接触不到的地方,以保证孩子不被烫伤。但据张某、程某陈述,在孩子们脱了鞋袜准备上床睡觉时,放在屋里的保温桶倒地,开水流出将孩子烫伤。反映出该幼儿园将保温桶放在屋里离孩子较近的地方,本身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6岁的小豪和小昊均为民法意义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被开水烫伤,幼儿园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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