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中生水渠溺亡父母索赔,管理者无过错诉请被驳
一初中生因水渠玩耍溺亡,父母将管理者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因管理者无过错,法院驳回了原告诉请。
原告杨先生夫妇诉称,其子2001年出生,系初二学生。2015年7月其子与三个同学放学后进入水渠防护网内玩水溺水死亡。原告认为水渠管理者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诉请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00万元。
被告水渠管理者辩称,原告之子系初中生,对下水的危险应有预知;水渠受保护不准许游泳,周围安装有保护网,护栏有警示标语;父母未尽到监管的责任和义务,故不同意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指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水渠并非以公众为对象进行商业性经营的场所,也不属于对公众提供服务的场所,故管理者不应属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范围。另水渠两侧设置了约两米告的防护网,并在护网上、河道两侧设置多处警示标志,尽到了危险提示义务及管理责任,不应承担过错责任;另死者作为初二学生,应认知非正规场所玩水的危险性;最后,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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