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律师事务所 律师网站          
 
 

刑事辩护律师 >> 贪污贿赂罪

贪污罪(一)

日期:2016-04-01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63次 [字体: ] 背景色:        

贪污罪(一)

一、国企改革中增设转租环节获取非法利益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便利 国有企业 赚取差价

案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沪二中刑终字第202号

来源:《人民法院知道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某国企建造100余间市场门面对外出租,在招租工作即将完成,所有门面确定出租的情况下,其员工甲乙丙丁戊己商议成立A公司,承租该100余间市场门面,然后再以A公司名义转租给客户,并从中牟利。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代表国企对外招租时,私设公司承租后再转租,增设流通环节,截取本应属于国企所有的部分租金收益占为己有的,构成贪污罪。

二、国有企业委派人员在港注册的企业属于国有企业。

关键词:贪污 国有企业 私人名义 国有资产

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0)高刑终字第586号

来源:《人民法院知道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全民所有制企业A的副经理甲常驻香港工作,后A企业委派甲在香港成立B公司,由甲进行经营管理;后来在A企业指示下,B公司又与北京某集体企业C合作成立D公司(位于北京延庆县)。甲在担任D公诉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出售D公司房产并将收房款据为己有。

裁判要点:判断一个企业是否为国有企业,不能仅以工商登记为准,而应着重从投资、人员派遣、经营管理等实质内容上考察。在刑事案件中,企业的性质应当通过在案证据和事实加以认定,无需通过另案民事诉讼解决。

三、国家工作人员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

关键词:受贿 贪污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便利 骗取本单位公款

权威公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0年第4号(总第117号)

来源:来源:《人民法院知道案例裁判要旨汇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第一版。

基本案情:甲在担任某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该市司法局副局长乙丙等人,以A代办处参与中美公司资产拍卖操作的名义,将该中级人民法院取得的对某资产的拍卖佣金人民币380万元,通过该市法官协会转入A代办处账户,由三人占有并私分。

裁判要点: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期间,不仅利用所在职务便利,而且还通过对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加以利用,伙同他人骗取本单位公款,构成贪污罪。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条、二百七十一条、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三百九十四条。

有关司法解释明天继续发布。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