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诉上海动物园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纠纷案
【审结日期】2012.06.12
裁判要旨: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一条就动物园无过错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规定,如受害人或监护人确有过错,动物园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动物园作为饲养管理动物的专业机构,依法负有注意和管理义务,其安全设施应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的特殊安全需要,最大限度杜绝危害后果发生。游客亦应当文明游园,监护人要尽到监护责任,否则亦要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生效判决主要观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事发地点灵长馆的笼舍系铁网状的封闭性笼舍,在笼舍外还另有金属隔离护栏,笼舍上也悬挂了“禁止跨越栏杆”等的警示牌。金属隔离护栏与铁质笼舍一样,都是起到防止灵长类动物伤及游客的防护作用。游园时不可穿越隔离护栏对每一个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来说都应是明知的。上诉人张某这一4岁男童,正是活泼好动而又缺乏危险意识的时期,张某的监护人在对张某进行文明游园安全教育的同时,更应严格监管防止发生意外,然张某监护人却让谢脱离了监护人监护,发生了自行穿越防护栏并喂食猴子的行为,导致本案伤害的发生,因此,张某的监护人存在重大过失。对上诉人上海动物园而言,其作为专门饲养管理动物的机构较一般动物饲养人有着更高的注意和管理义务。金属隔离护栏除警示的作用外亦应负担着一定的隔离作用,而护栏之间15厘米的间距,存在着不能杜绝幼童钻入的可能性。另外,本案事发时上海动物园无工作人员在场。事发后,上海动物园又缺乏有效的紧急联系方式供需要帮助的游客与园方取得联络,致使张某一方不能及时进行手指被咬伤后的紧急善后处理,只能自行至医院求治。基于以上原因,原审法院认为上海动物园未尽到管理职责,并无不当。综合本案双方过错情况,原审法院酌定张某的法定代理人对张某的受伤承担60%的责任,上海动物园承担40%的责任,尚属合理,法院予以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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