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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社脱钩遗留资金属支信贷款的,信用社必须偿还

日期:2016-02-13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255次 [字体: ] 背景色:        

行社脱钩遗留资金属支信贷款的,信用社必须偿还

——支信贷款本质上系行社之间以借款形式发生的资金拆借合同,不同于“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等委托指定贷款。

标签:借款合同|行社脱钩|支信贷款|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

案情简介:1997年,农行以支信、支信换据和拆借用途,与信用社签订本金1600万余元、利息1300万余元的借款借据。1998年,双方签订偿还支信贷款协议书,确认了债务并约定了4年的还款期限、方式和利率。2006年6月,农行诉请信用社偿还贷款本息。信用社答辩认为双方是行政隶属关系条件下形成的资金往来,其与农行不存在真实的同业资金拆借关系,只存在“凭证置换、一口出、点贷、计收复利”等事实,但未举证。

法院认为:①支信贷款,是行社一体时,农行为支持信用社头寸,行社之间以借款形式发生的资金拆借合同。支信贷款与所谓“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等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第一,发生的主体不同。支信贷款发生在行社之间,不涉及任何第三方;而所谓“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必然存在第三方,即资金实际使用方。第二,法律关系不同。支信贷款因发生在行社之间,其法律关系归类于同业拆借,是金融机构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关系;“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等,除了农行和信用社之间内部形成的委托、授权或指定等法律关系外,还涉及资金使用第三方与信用社、农行之间的借款法律关系。第三,法律后果不同。支信贷款仅发生在行社之间,故法律后果亦仅及于双方;“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因有第三方,行社无法撇开第三方而解决其间法律关系,第三方借款关系是解决行社之间纠纷的前提。第四,证据要求不同。证明行社之间是支信贷款关系相对简单,只要提交相关合同证明借款用途和性质即可;而要证明行社之间是“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性质,除相关合同和资金用途性质以外,还须提交资金使用第三方对应的借款合同证据和资金划转证据等。②正因支信贷款与“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有本质区别,故国家在行社脱钩时对这两大类行社之间遗留资金关系处理和出台的政策完全不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下发后,为具体落实该文件精神,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于同年8月28日,下发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该方案第6条内容为处理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的资金关系,其中第3项明确规定信用社借入中国农业银行款项(即中国农业银行对信用社的支持款),由信用社逐年归还中国农业银行。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属于法规,且至今未有其他法律法规取代,根据这两个法规规定,支信贷款(亦称支持款)信用社必须偿还。农行依据借款借据、偿还支信贷款协议、对账单和还款凭证等证据请求信用社偿还尚欠支信贷款本息,应予支持。

实务要点:支信贷款,是行社一体时,农行为支持信用社头寸,行社之间以借款形式发生的资金拆借合同。支信贷款与所谓“点贷、一口出、委托贷款”等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依据国务院《关于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和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下发的《农村信用社与中国农业银行脱离行政隶属关系实施方案》两个法规规定,信用社须偿还支信贷款。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提字第47号“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农村信用社脱钩遗留资金应根据性质区别对待,支信贷款与委托指定贷款有本质区别应当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城洮北支行与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贾纬,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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