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不必然导致保证责任免除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贷后检查义务的规定,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标签:保证|监管义务|贷后检查义务|管理性规范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1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嗣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虚构食品公司购买设备的事实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相关贷后检查报告为银行在案涉1800万元借款合同及其保证合同签订并生效后作出,其中关于贷款使用情况的不实描述,并不构成在实业公司提供保证担保之时,银行知道或应当知道食品公司欺诈、胁迫实业公司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提供保证或与食品公司串通骗取实业公司保证的证明。实业公司未能证明本案存在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对其相关主张不予支持。②同时,银行虽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案涉1800万元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无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故实业公司作为独立商事主体,应自行承担其对外提供保证所带来的风险和法律后果。③另外,银行作为贷款人,对款项使用虽负有一定监管义务,但该义务系出于其管控风险需要,同实业公司依保证合同约定而负担的连带责任保证义务并无对应关系,亦非实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先决条件,故该种情形下,并无先履行抗辩权适用前提条件。判决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所欠银行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虽然商业银行在贷后检查报告中作出了不符合贷款实际使用情况的描述,但由于目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中并没有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严格检查义务的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等法律法规及商业银行内部关于商业银行违反贷后检查的相关规定,均属于要求商业银行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商业银行违反该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01303/35:235);另见《商业银行违反加强风险控制的管理性规范并不必然导致保证人保证责任的免除——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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