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保证人应承担责任
——即便汇票承兑协议无效,金融机构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向主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
标签:保证|合同效力|票据|票据保证|汇票承兑主合同
案情简介:2005年5月,轮胎公司与银行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承诺为商贸公司未来1年内发生的最高额度为7000万元的授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轮胎公司认为2005年10月25日,银行为商贸公司开立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本笔银行承兑汇票的收款人物流公司,注册资金仅为50万元、经营范围主要为普通货物仓储、且为商贸公司关联公司,该汇票并无真实交易背景,银行开立该笔银行承兑汇票加重了轮胎公司的保证责任,应免除相应款项的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从目前有效证据看,该汇票收款人物流公司注册资金虽仅为50万元且为商贸公司关联公司,但并不意味着其不能从事3000万的商业交易。即使汇票项下无真实交易背景,亦不能认定票据行为无效。②根据票据无因性理论,票据基础关系独立于票据关系,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的效力。根据《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行为应有真实的票据原因关系,即真实的交易关系。但该条应属管理性规定,基础关系欠缺并不当然导致票据行为无效。③根据《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票据基础关系(包括票据原因关系)的效力不影响票据关系本身。本案中300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项下即便不存在真实交易背景、票据基础关系无效,该汇票仍因符合《票据法》相关规定应为有效。④即便银行与商贸公司之间的汇票承兑协议因不具有真实交易背景,违反《银行承兑汇票承兑协议》约定而无效,银行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对商贸公司主张损害赔偿,即对商贸公司仍享有债权。而《最高额保证合同》中轮胎公司向银行承诺,对2005年5月16日至 2006年5月16日期间银行向商贸公司授信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提供最高额 7000万元的最高额保证。该合同并未排除因银行与商贸公司合同无效而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故轮胎公司关于银行违反审查真实交易背景的法定义务、该笔承兑协议无效,轮胎公司就相应的债务应免于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张不能成立。
实务要点:即便金融机构与主债务人之间的汇票承兑协议无效,金融机构仍有权对其因有效票据关系而进行的承兑所产生的债务,对主债务人主张损害赔偿,在最高额保证合同并未排除主合同无效形成的债权提供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不能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6号“某轮胎公司与某银行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风神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行、河北宝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代理审判员刘敏、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2008:291);另载《民商事审判指导·判决书选登》(200801/13:281);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2010: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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