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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日期:2016-02-12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律师 阅读:136次 [字体: ] 背景色:        

银行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金融机构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当与用资人连带清偿出资人本金及利息。

标签:存单|指定用资人|审慎义务

案情简介:2005年,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并存入6000万元。次日,5900万余被实业公司工作人员持与网络公司预留印鉴不符的转款手续划转至实业公司账户。实业公司随即将其中810万元辗转交给网络公司和中间人。2006年,因实业公司未偿还款项致诉。

法院认为:①网络公司与银行签订《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协议》次日,网络公司存在该银行开立账户中的款项5900万余即被划至实业公司账户上。实业公司随即将其中810万元辗转交给网络公司和中间人。网络公司资金通过银行流动到实业公司,网络公司及中间人从该笔借贷业务中获得实业公司支付的费用,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情形之一,应认定本案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②在民事诉讼程序和刑事侦查程序中,涉案利害关系人网络公司及实业公司人员分别向法院及公安机关作出陈述,形成本案书证、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言词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言词证据材料载明的内容及本案收集的其他证据,应认定网络公司、银行和实业公司均参与了涉案借贷活动,但不能认定涉案用资人是由谁指定的案件事实。上述言词证据材料载明各利害关系人对案件事实描述的内容,涉及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均对一方当事人有利,对转款使用的网络公司印鉴是由谁制作的、实业公司是如何获得该印鉴手续等涉案资金处分的关键事实说法不一,故关于指定用资人一节,法院不予采信。③网络公司在银行开立账户、存入资金并办理了预留印鉴手续,按银行业务操作规范,银行应根据预留印鉴或账号所有人网络公司指令管理账户并办理银行业务。根据本案现有证据查明,涉案资金由用资人实业公司办理从网络公司账户转到用资人账户业务,且其持有的印鉴与网络公司在银行预留印鉴不符。因银行办理转款业务时使用的印鉴与预留印鉴不同,且其无证据证明网络公司指令其办理转款业务,故应认定银行擅自处分了网络公司账户资金。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第6条第2款第1项关于“出资人将款项或者票据交付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给出资人出具存单或者进账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的,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责任”规定,判决银行与实业公司对偿还网络公司该笔资金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不能认定系谁指定用资人,但结合案件事实,能认定金融机构擅自处分出资人账户资金的,应推定其将资金自行转给用资人使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6条第2款规定,金融机构与用资人对偿还出资人本金及利息应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终字第1号“某网络公司与某银行等存单纠纷案”,见《涉案资金通过银行从出资人流动到用资人形成债务后的民事责任承担——华数网通信息港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及大连都市阳光通用航空有限公司等存单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审判员刘崇理,代理审判员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2014: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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