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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约商户对盗刷信用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

日期:2016-02-04 来源:微信公号审判研究 作者:陈枝辉大律师 阅读:225次 [字体: ] 背景色:        

特约商户对盗刷信用卡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的责任

——信用卡因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的赔偿责任。

标签:储蓄合同⊙特约商户⊙盗刷信用卡⊙预留签名审核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信用卡被盗,他人持该卡在百货公司刷卡消费1万元。POS交易凭证上签名与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签名不一致,且持卡人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的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徐某诉请百货公司、银行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银行发行的信用卡有两种消费方式:凭消费密码消费交易和凭签名消费交易。百货公司系银行特约商户,当持卡人凭信用卡签名消费交易时,应按特约商户受理协议,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认真核对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是否与卡正面凸印的拼音、卡背面签名条上预留的签名相一致。本案徐某信用卡被盗后,他人持卡盗刷,持卡人在POS交易凭证上的签名与徐某本人签名不一致,且在不足一分钟时间内前后三次试刷不同的金额,两次被拒绝,一次获通过,更应引起百货公司高度注意,但百货公司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致该卡被盗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徐某对自己信用卡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信用卡丢失并被盗刷,存在过错,亦应承担民事责任。银行已尽相应提示义务,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判决百货公司赔偿徐某被盗刷金额的40%即4000元。

实务要点:因信用卡被盗、丢失导致被盗刷的,应依发卡银行、商家及持卡人是否存在过错及过错程度来判定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赔偿比例。

案例索引:重庆一中院(2008)渝一中法民终字第2446号“某银行与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徐明华与深圳发展银行等信用卡案(盗用信用卡)》(朱敏),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09民事: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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