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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设警示标志 商家仍需担责

日期:2016-02-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18次 [字体: ] 背景色:        

已设警示标志 商家仍需担责?

前些日子,刘大妈在某商场购物,在通向二楼的电动扶梯上,刘大妈的一张百元纸币不小心掉出来,落到了电梯和墙壁之间悬空的塑料草坪上。情急之下,刘大妈不顾草坪上“请勿踩踏”的警示牌,飞身跨过一米多的电梯扶手,准备去捡那张纸币。谁知,人造草坪只是一层薄薄的塑料板,老人刚踩上去就径直摔到3米深的一楼,造成脑挫裂伤、腰椎骨折等身体多处伤害。

伤愈后,刘大妈将商场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8万余元。

商场在庭审中辩称,刘大妈不顾商场设立的警示标志,擅自跨过电梯扶手,属于自身过错,商场对刘大妈的损害没有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被告搭建的人造草坪建筑结构以及原告由该人造草坪跌至楼底的情况看,该人造草坪显然承载力极弱,而被告在该处设置的“请勿踩踏”标志亦未指出该事实,因此不能有效禁止消费者入内,以致避免该处存在的危险,故被告有一定过错,其应向进入商场的人员予以更为详细的明示,或者采取相对安全的封堵措施。故原告进入该草坪后跌伤系被告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致,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而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能够判断人造草坪非供人进入或行走区域,且无视“请勿踩踏”警示标志,擅自进入的行为有不当之处,亦存在过错。因此,对原告就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法院判决被告承担70%的民事责任,原告自行承担30%的民事责任。

本案是一起人身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但是本案和传统意义上的侵权行为不一样,商场并没有直接对刘大妈实施侵权行为,且其还设置了警示标志,那么,商场是否就可以对刘大妈的损害免责了呢?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根据这一规定,商场作为公共性营业场所负有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虽然其对塑料草坪做了“请勿踩踏”警示标志,但是没有对该区域的特殊构造作出说明,也没有对进入该区域的严重后果作出警告,即没有在合理的范围内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并导致了刘大妈受伤,因此商场应负主要责任。而原告作为一个成年人,应当知晓商场警示标志的含义,却还是擅自跨越电梯扶手,也有一定的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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