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年大学生致人损害,该由谁来担责?
问:我的儿子在新余某高校读大二,前不久在学校被另一骑电动车的大学生撞伤,该学生已年满18周岁,但还是在校学生,请问这种情况下我小孩的医疗费用等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1条第2款的规定,行为人致人损害时年满十八周岁的,应当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没有经济收入的,由扶养人垫付,垫付有困难的,也可以判决或者调解延期给付。据此,你可以依法追究撞人大学生的侵权责任,如果其没有经济收入,可以由其父母进行垫付,如果其父母垫付也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责令其延期给付。
作者: 谢沐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