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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患者致车受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日期:2016-01-13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179次 [字体: ] 背景色:        

精神病患者致车受损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问:前天早晨7点10分左右,我在村里买药,把车停在村药店门口,熄火没拔钥匙,进店2分钟出来后发现车不见了,询问邻居吴某,吴某说车被村里的一个有精神病的人开走了。于是我就马上报警,20分钟后警察到了村里。我告诉了警察以上详细情况,一天之后警察帮我找回了车子,但是车子已受损,请问精神病患者是否需要承担我车子的损失赔偿?

答:你好,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需要对你车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监护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的除外。”对于你汽车受损费用,若该精神病患者自己有财产,应先从其自有的财产中予以赔偿,否则,应由该精神病患者的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作者: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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