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姓名征婚是否是侵权?
作者:彭微
问:申某是我的前男友,两个月前我与他分手了。家里为我介绍了另外一个男友,申某知道后怀恨在心,并给我们地方电视台发去一则征婚启事,内容为我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及联系方式,为此,单位领导及我的周围朋友都知道了我要征婚,认为我是三心二意之人,现男友与我也分手了,申某的行为是否是侵权?
答:你好,申某的行为侵犯了你的姓名权。姓名是公民的社会属性的代号和标志,是公民区别于他人从而表现自我的符号。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根据该条规定,姓名权有以下几个内容:1、自我命名权,即公民有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2、姓名使用权,即公民有权独立使用自己的姓名。3、改名权,即公民有权自主地更改自己的姓名。
申某未经你的同意,即私用你的名义来投送征婚启事,申某的行为不仅违背了你的的真实意愿,而且也给你带来了比较大的精神痛苦,让你的同事与朋友对你的社会评价降低,男朋友也因此与你分手,为此,你可以起诉申某,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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