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擅自使用已查封的财产承担怎样的责任?
作者:郭奕
问:我公司因与甲公司产生纠纷败诉,法院判决我公司给付甲公司2000万元。由于我公司现处于困境,无力偿还甲公司的欠款,甲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我公司为履行与乙公司的买卖合同,刚刚购进一批钢材存放在乙公司处,执行法院便查封了这批钢材,并将查封情况通知了我公司和乙公司,同时要求乙公司负责保管钢材。几天后,乙公司为履行与丙公司的加工合同而使用了已被法院查封的部分钢材。请问:乙公司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该怎样承担责任?
答:首先应当明确的是,未经法院允许,任何人擅自使用已被查封的财产均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擅自处分已被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责令责任人限期追回财产或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乙公司作为执行案件的案外人,擅自使用了法院查封的钢材,应在法院规定的期限内追回该财产,如不能追回,应当在相应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执行法院还可以对乙公司妨害民事执行的行为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追究刑事责任。
扫描左边二维码手机访问 分享到微信 1. 打开微信,点击“发现”,调出“扫一扫”功能 2. 手机摄像头对准左边的二维码,打开文章 3. 点击右上角分享文章 |
京ICP12010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7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