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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日期:2016-01-02 来源:网 作者:网 阅读:53次 [字体: ] 背景色:        

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受案范围

作者:邹慧

问:精神损害赔偿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答:根据《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受理以下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一、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的,具体包括: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4、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的。

二、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者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损害的——监护人为原告。

三、死亡自然人的相关权利遭受侵害的,具体包括:

1、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2、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3、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四、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的,物品所有人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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