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9年8月,黄家村小组进行新农村建设,把一片古墓地推平。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比较杂乱地分布在山水湾(地名)一带,在此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自明代至民国期间已故先辈共98人。事后,袁家村小组村民十分愤怒,认为黄家村小组挖其祖坟的行为是对其极大的侮辱,遂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金。
【分歧】
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该古墓地后人,是否有权要求黄家村小组给予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种意见认为,无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年代久远,最远至明朝、最近也到了民国,袁家村小组村民和该古墓地被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不属于我国关于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的范围之内。
第二种意见认为,有权要求给予精神损害赔偿。该古墓地葬有袁家村小组村民98位先人,虽然袁家村小组村民和古墓地已葬先人并无较近血缘关系,但黄家村小组推平山水湾古墓地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民法中关于公序良俗原则的规定,与社会公德相违背。
【管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精神损害赔偿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民事法律制度。简而言之,精神损害赔偿就是侵权民事责任中的一个具体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之后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与人身损害赔偿、财产损害赔偿共同构成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形式。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已经侵害人死者的人格利益,这种人格利益即为社会公共道德。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可见,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了对死者遗体、遗骨非法利用、损害,或是违背公序良俗,侵害死者遗体、遗骨构成侵权的,可以责令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在该案中,黄家村小组的行为显然已经构成了对死者遗体、遗骨的侵害,也给死者亲属们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因此,黄家村小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的,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为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在该案中,袁家村小组村民作为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或近亲属,依据该条规定其有权提起诉讼。
综上,本文笔者认为,袁家村小组村民有权提起诉讼,黄家村小组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作者:黄光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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