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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遗产子女争相照顾老人 父母去世纠纷升级诉至法院

日期:2015-11-29 来源: 作者: 阅读:40次 [字体: ] 背景色:        

为得遗产子女争相照顾老人 父母去世纠纷升级诉至法院

作者:陈靖忠

父母去世,三名子女因老人的房屋继承问题闹上法庭。长女、次女自称各自手中都握有老人不同形式的“遗嘱”,称房子归自己所有。最终法院认定,长子已将继承权转让,老人的房屋财产由姐妹俩按照照顾程度不同进行分配。

导语

父母去世,三名子女因老人的房屋继承问题闹上法庭。长女、次女自称各自手中都握有老人不同形式的“遗嘱”,称房子归自己所有。未料诉至法院后,法院认定,长子已将继承权转让,老人的房屋财产由姐妹俩按照照顾程度不同进行分配。

案件回放:

李安(化名)与高荣(化名)生育三个子女,即李兰、李红、李军(三人均为化名)。两位老人均已去世,留下一套位于海淀区面积为60多平米的房子,属于高荣所有。

兄妹三人就房屋的继承问题诉诸法院。长女李兰请求法院将母亲名下的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继承所有;同时,由李军、李红承担诉讼费。

就涉案房屋的继承问题:李兰主张应该按照遗嘱继承,并提供了坚持自称为老人生前于1998年留下的代书遗嘱,其中显示:由于生活困难,高荣提出投靠一个子女,现决定投靠李兰(长女),与李兰生活在一起,高荣的一切费用由李兰负责。高荣因此立遗嘱,去世后将自己购买的住房(涉案房屋)由李兰(长女)继承。

而李红和儿子王子均主张高荣生前留有口头遗嘱,将涉案房屋给王子,其理由为王子在高荣生前对高荣进行了照顾,就该主张李红提供了赡养高荣所支出的费用单据、证人证言、生活照片及录像等。

此外,2014年1月21日,李军与妹妹李红签订过一份继承房屋遗产份额赠予协议书,李军就应得母亲遗产房屋的全部份额赠予李红达成协议。庭审过程中,李军主张该协议不是其本人的真实意愿,因为其怕李红去李军的单位去闹,所以就签订了放弃遗产证明,请法院认定该协议无效。

庭审中,各方均认可高荣于2004年之后与二女儿李红及其子王子一起生活,并由二人负责老人的日常生活起居。李兰和李军表示从2004年之后,他们拎东西看望过老人。

各方均认可涉案房屋的价格为每平方米38000元,李兰明确表示,如果法院确认李兰有三分之一的份额,李兰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可以给对方补偿款。李军亦主张房屋的所有权,并表示可以给对方补偿款。李红和王子的意见为房子给王子,可以给对方补偿款。

一审法院认为:涉案房屋系高荣的遗产,子女三人作为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李军在协议中已明确表示将其应继承的份额赠予给李红,所以其份额应由李红予以继承。依据查明的事实,李红对高荣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且从2004年至高荣去世,高荣一直与李红共同生活,故李红就涉案房屋可以多分份额。就涉案房屋的分配,考虑到李红已经获得了李军所赠与的份额且还可以对涉案房屋进行多分份额,法院判令涉案房屋由李红所有为宜,李红给付李兰折价款。判决如下:现在高荣名下房屋由李红继承所有,被告李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兰折价款三十万元。

李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北京市一中院。其主要上诉理由是:1、对李军主张的李军与李红之间签订的放弃遗产证明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不认同李红可以多分高荣的遗产。3、不认同“李红尽到了主要的扶养义务”一说。

被上诉人李军在一审判决后,因病于2014年12月1日去世。李军与前妻于春于1999年7月8日离婚;二人婚生女李妍娜作为李军的继承人申请参与本案诉讼。

一中院认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二审争议焦点即为李兰对高荣遗留房产所应分配的遗产份额以及相应的折价数额。

依据目前查明的事实,李兰对母亲高荣亦尽了赡养责任及扶养义务。虽自2004年母亲随李红共同生活后,李兰所尽扶养义务少于妹妹李红,但其在母亲生病医治、日常生活期间仍有照料、探望的情形,且并无证据证明李兰对母亲完全不尽扶养义务,拒不履行赡养责任;一审法院依据现有事实及证据,对李兰应继承母亲高荣遗产的酌减份额过大,本院将酌情予以纠正。

综上所诉,一中院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高荣名下的涉案房屋由李红继承所有,李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李兰折价款六十五万元。三、驳回姐妹二人的其他诉讼及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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