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唐某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唐某和坐在摩托车上的陈某当场死亡。经交警部门进行责任认定,唐某与大货车驾驶员许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摩托车乘客陈某不负事故责任。陈某的妻子及儿女共计五人认为,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应对陈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遂诉至法院。
唐某的法定继承人小唐辩称,陈某明知唐某喝酒,还要唐某送其回家,存在过错。另外,他与陈某的继承人之间已经就本事故赔偿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责任认定,唐某饮酒后驾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确保安全,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许某驾驶尾部灯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车辆发生故障后,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陈某在事故中没有过错行为。因此唐某与许某各负事故同等责任,陈某不负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陈某的继承人与唐某的继承人曾签署一份声明,内容为:本事故交强险11万元的死亡赔偿金限额由陈某家人分配55000元,由唐某的妻儿分配55000元。
海沧法院判决,唐某的妻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继承唐某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赔偿陈某家人各项经济损失2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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