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吗
典型案例
老刘夫妇与是某村某组农民,儿子小刘也在1994年结婚,分家另住。 1995年农村土地实行第二轮家庭承包经营时,老刘夫妇获得6.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小刘夫妇获得7.2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2010年7月,老刘的老伴去世;2014年9月,老刘因病去世。老刘夫妇去世后,小刘欲继承老刘夫妇的6.6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村委会拒绝。小刘能够继承老刘夫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吗?
法律解祈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其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这种形式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能属于农户家庭,而不可能属于某一个家庭成员。当承包农村土地的农户家庭中的一人或几人死亡,承包经营仍然是以户为单位,承包地仍由该农户的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经营;当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该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归于消灭,农地收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分配,不能由该农户家庭成员的继承人继续承包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属于个人财产,因此不发生继承的问题。本案中,小刘不能继承老刘夫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五条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人;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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